各地区设市城市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分布情况见表8:
表8分地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分布表 单位:万吨/日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
全国“十一五”期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总投资为862.9亿元(详见附表三),其中: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713.6亿元,其中设市城市为579.3亿元,县城为134.3亿元;
(2)转运及收运设施投资149.3亿元,其中设市城市为116.6亿元,县城为32.7亿元。
2.资金来源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当地政府是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十一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给予适当的补助,重点是西部和中部地区。具体补助标准在规划实施中确定。
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各地方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五)实施计划
“十一五”期间将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32万吨/日,平均每年新增6.4万吨/日,总投资额为862.9亿元,平均每年投资额约为173亿元。
考虑到项目的建设周期,各地要在“十一五”前两年抓紧项目前期工作,并尽快开工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与评估体系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适用性不仅取决于技术本身,而且取决于经济适用条件和环境标准要求。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标准体系还不够健全,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体系和评估体系可以客观地评价各种处理技术的水平,指导并促进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的健康发展。
2.组织技术创新,解决关健技术问题
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技术创新、示范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关键技术与装备国产化示范工程,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政策制度保障
1.深化环卫体制改革,促进生活垃圾产业化发展
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稳步推进环卫体制改革。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通过财政直接投入、补贴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
抓紧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价格、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降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扶持企业发展,减轻公众负担。
2.完善收费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认真落实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稳定的代收载体,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处理费专款专用。未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要限期开征,已开征的城市,要逐步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达到补偿运行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目前垃圾处理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地方财政应安排资金,保障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研究开发低成本、长期融资工具
生活垃圾处理具有低回报、高稳定性、资金需求大的行业投资特点,需要研究开发适当的低成本、长期限的金融工具来支撑,如信托基金、企业债券、市政债券等,以丰富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
(三)管理保障
1.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妻密切配合,分工负责,争取搞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执行中的稽察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充分发挥效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2.规范项目管理,加快设施建设
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重点要对垃圾填埋场防渗设施和垃圾焚烧炉的二恶英控制设施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要求。
3.改革体制,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和部门分割,逐步实现区域资源共享,整合和优化配置,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实行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和委托运营。
4.完善法规,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特别是垃圾填埋渗沥液和焚烧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