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处理厂投入运行。
10运行管理
10.1运行管理总则
10.1.1本运行管理要求适用于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10.1.2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0.2运行条件
10.2.1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运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10.2.2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0.2.3制订完备的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10.2.4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10.2.5应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理效果检测、评价的机构和人员。
10.3劳动定员和运行班制
10.3.1处理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处理厂的劳动定员应按定岗定量的原则合理确定。
10.3.2处理设备可间歇运行,但运行时间应保证每天不少于16小时,处理厂全年运行天数不应少于330天。
10.4人员培训
10.4.1基本要求
(1)熟悉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处理厂内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
(2)了解医疗废物危险性和相应安全防护方面的知识;
(3)明确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和环境保护的意义;
(4)熟悉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以及安全标识;
(5)熟悉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厂运作的工艺流程;
(6)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7)熟悉处理紧急事故的措施或操作程序。
10.4.2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应包括:
(1)医疗废物接受、厂内输送、贮存、进料、蒸汽处理、破碎、压缩以及运输车和转运箱清洗消毒等环节的具体操作;
(2)符合要求的处理温度、处理时间和压力;
(3)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抽真空性能和密闭性检测,蒸汽供应系统检测,处理效果的检测和判定,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下相应的应对措施;
(4)设备运行故障的排除。
10.4.3技术人员还应掌握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处理设备的工作原理。
10.5医疗废物接收交接制度
10.5.1医疗废物交接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进行记录和管理。
10.5.2医疗废物交接分为医疗废物现场交接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的交接。
10.5.3医疗废物交接时,应核对其数量、种类、标识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密封。
10.5.4若现场实物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不相符,交接人员可拒绝接收,但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进行核实。
10.5.5若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时,相关人员应采取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理。
10.5.6交接双方必须根据交接情况认真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字确认。
10.5.7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妥善保存《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定期报送主管部门。
10.5.8医疗废物处理厂应每天统计接收医疗废物的数量或重量,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10.6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应建立处理设备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登记制度,并保存记录5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1)《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2)医疗废物接受登记,包括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记录;
(3)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运行参数记录,具体可包括: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号、日期、废物类别、预真空度、进入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时间、处理时间、排出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时间、处理温度、压力、干燥时间、操作员等;
(4)经蒸汽处理后的医疗废物排放管理记录,具体应包括排放地点、排放日期、排放量、操作人员等内容;
(5)清洗消毒操作记录;
(6)生产设备、设施维修记录;
(7)生产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
(8)处理效果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记录。
10.7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10.7.1一般规定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严格执行以下规范和标准,确保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号)
(4)《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号)
(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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