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3清洗消毒工艺的设计应本着易于操作、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应对与消毒剂发生接触后的车辆等金属物品用清水进行清洗,以免发生设备车辆腐蚀问题。
7.8其他辅助设施
7.8.1处理厂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及工厂设施突发性故障时的应急处理功能。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7.8.2处理厂应配备必需的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7.8.3处理厂应配备突发事故应急所必需的设备、物品和药品。
8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
8.1一般规定
8.1.1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8.1.2处理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8.1.3制定处理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8.2环境保护
8.2.1医疗废物进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处理,减少存放时间,避免恶臭产生。
8.2.2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从杀菌室内抽(排)出的气体、贮存设施排出的气体以及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气体,必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污染物监测和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
8.2.3处理厂清洗消毒废水、作业区初期雨水以及本标准第6.6.1款中经过消毒处理后的废液应进入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污水排放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污泥控制与处置应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2.4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8.2.5污水处理后符合相关标准的,可以进行循环利用。
8.2.6对于主要噪声设备,应采取基础减震和消声及隔声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要求。
8.2.7废气处理单元中过滤、吸附装置的滤芯和吸附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它原因而不能使用时,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8.2.8医疗废物排放管理
8.2.8.1医疗废物经过高温蒸汽处理和破碎设备破碎毁形,并且处理效果满足本标准要求后,可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进行最终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应依据当地生活垃圾所采取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而定,同时应加强与当地垃圾处理规划或环境卫生规划的统筹考虑,严禁回收利用。
8.2.8.2已安全处理的医疗废物如需在厂内暂存,宜采用容器盛装或包装袋包装后存放,容器或包装袋上应有“无危险”和“已检验”等标识,不得和未处理的医疗废物一起存放。
8.2.8.3已安全处理的医疗废物外运作最终处置时,不宜和其它废物混合运输,运输车辆的车箱应能防止运输过程中医疗废物洒落,运输车辆应配有工具以便及时清除意外洒落的医疗废物。
8.2.8.4如对处理后的医疗废物进行卫生填埋处置,当地的卫生填埋场宜划出专区用于医疗废物填埋。医疗废物填埋后其表面应铺有一层生活垃圾或其它覆盖材料,铺设厚度不宜少于125厘米,尽可能避免人与填埋的医疗废物直接接触。
8.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8.3.1处理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中的有关规定。
8.3.2处理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相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8.3.3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8.3.4处理厂建设应进行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8.3.5处理厂应采取必要的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措施,主要内容应包括:
(1)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2)应提供工作人员所需的防护用品。
(3)应提供工作人员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清洁消毒设施。
8.3.6所使用防护用品的类型应根据所涉及的医疗废物的危险度而定,但对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理人员应达到如下要求:
(1)头盔,有或无面罩依据所进行的操作而定。
(2)口罩,必需。
(3)护目镜,依操作而定。
(4)工作裤(工作服),必需。
(5)护腿和工业用靴,必需。
(6)一次性手套(一般工作人员用)或耐受力强的手套(医疗废物处理工人用),必需。
(7)耳罩,依操作而定。
8.3.7应按感染区、过渡区、清洁区设置工作人员更衣、洗涤和洗浴设施。
9工程施工及验收
9.1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9.2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9.3处理厂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9.4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应有环境保护及卫生专业技术部门参加。
9.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应按本标准和现行相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国外引进的专用设备,可参照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