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6应保证废气处理单元管道及管道之间连接的气密性。
6.6废液处理单元
6.6.1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处理设备内腔中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应首先收集进入废液处理单元作消毒处理,然后才能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
6.6.2废液处理单元可采用加热处理方式对废液进行消毒,消毒温度不宜低于125℃,相应消毒时间不宜少于30min。废液处理单元也可采用其他切实可行的消毒处理方式。
6.7自动控制单元
6.7.1高温蒸汽处理系统应尽可能实现全过程的自动控制,包括真空预热控制、升温加压、自启停、蒸汽处理、干燥、废液和废气处理控制、破碎、压缩控制等。
6.7.2系统控制硬件应包括控制面板、传感器件和控制调节阀等部件。
6.7.3杀菌室内的传感器件设置点位置应能保证所测量点的温度值和压力值能够满足最终实现预定处理效果的要求。传感器设置数量应能满足测试温度分布和保证高温蒸汽处理工艺有序性、均匀性及可重复性的要求。
6.7.4自控单元应设有数据输出接口和通讯接口,实现参数输出和远程监控功能。
6.7.5系统控制软件宜采用可编程控制方案实行自动控制,其功能应包括:
(1)测试空气排除效果和设备密封性能(只针对抽真空类型的设备)。
(2)实时显示当前运行所处的状态,包括所处阶段、处理温度、处理时间、杀菌室内压力、干燥时间。
(3)运行过程中的主要参数当前值的显示及打印功能。在运行过程中,实时跟踪反馈杀菌室内的温度、压力。处理过程结束后,应将整个处理过程的参数存储作为备份记录保存5年,自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可靠性,防止所存储的参数丢失、被随意修改和删除。
(4)自控系统除能实现蒸汽处理各阶段的自动操作外,还应具有人工操作模式实现蒸汽处理各个阶段的手动操作。在人工操作模式下,不得简化或回避任何处理环节。
(5)自控系统应具有故障自我检测功能,能够实现超温、超压、断电、断水、断汽以及误操作等异常情况下报警和紧急停车,并且能够实现操作未完成时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进料门(出料门)联锁功能。
6.7.6控制软件应设置权限对处理时间、处理温度、压力等参数的修改进行限制,禁止将处理参数降低到标准规定的参数以下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
6.7.7自控单元在蒸汽处理过程中应能根据杀菌室内温度和压力的波动情况及时把处理温度控制在所预置温度的±1℃范围之内。
6.7.8处理设备所配备的仪器仪表除满足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外,还应保证温度控制精度不大于±0.5℃、压力控制精度不大于±1.6%和时间控制精度不大于±1%。
6.7.9处理设备所配备的仪器仪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校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记录结果应作为处理厂运行记录文件的一部份保存5年。
6.8蒸汽供给单元
6.8.1外接蒸汽:如果处理厂有外接蒸汽源,可以通过调压装置接入高温蒸汽处理系统。
6.8.2蒸汽发生器:如果处理厂没有外接蒸汽源,需要配备相应的蒸汽发生系统,蒸汽发生系统的选择应本着投资少、运行费用低和与处理系统相匹配的原则进行。
6.8.3蒸汽源均应符合如下要求:
(1)处理所需蒸汽源压力适宜为0.3~0.6Mpa,蒸汽压要平稳,波动量不宜大于10%。
(2)所提供的蒸汽应为饱和蒸汽,其所含的非可凝性气体不应超过5%
(V/V),过热不应超过2℃。
(3)蒸汽供应量应能满足处理厂满负荷运行的需要。
(4)年供汽保证率不宜低于350天。
(5)供产生蒸汽和直接冷却用的水,均不得含有浓度可削弱蒸汽处理效果、损坏高温蒸汽处理设备的杂质,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8.4蒸汽输送管路应有疏水装置,能有效排出管路内的冷凝水。
6.8.5蒸汽供应系统应有压力调节装置,减少蒸汽压力扰动对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工作的影响。
7配套工程
7.1电气系统
7.1.1处理厂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要求,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
7.1.2处理厂蒸汽处理设备用电负荷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三级。
7.1.3处理厂应设直流配电装置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供仪表、计算机监控及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
7.1.4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与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处理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处理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灯。
(3)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
(4)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7.1.5处理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7.1.6处理厂应设置通讯设备,保证厂区岗位之间和厂内外联系畅通。
7.2给水、排水和消防
7.2.1给水
7.2.1.1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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