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2 绝缘强度:经受50Hz、1500V交流电耐压试验,历时1 min。
6.11 燃烧器检验
6.11.1根据出厂说明书或使用手册的规定对燃烧器进行性能检验。
6.11.2燃油或燃气的燃烧器的安全点火时间为5 s ~7s,如果发生点火失败或故障熄火,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重新点火前的扫气时间不得少于30s。
6.11.3每隔 3 min试验一次,重复试验10次,成功次数不得低于9次。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 出厂检验
7.2.1检验项目
按5.1、5.2、5.4的要求确定。
7.2.2 检验规则
每台焚烧炉的主要零部件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需要现场检验的项目,应在应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或老产品改产;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和制造工艺、材料等更改对性能有影响;
c)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7.3.1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第5章所列全部项目。
7.3.2 判定规则
7.3.2.1型式检验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抽样基数为三台。
7.3.2.2对于抽取的样品,经调试后检验。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样品不合格。
7.3.2.3如果抽取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则需要对该批产品补抽一台样品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7.4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
8 标牌和文件
出厂产品应配备如下标牌和文件。
8.1 标牌
每台焚烧炉在明显部位应设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名称;
b)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c)处理能力;
d)辅助燃料及消耗量;
e)设备重量;
f)最大外形尺寸;
g)生产日期;
h)生产厂。
8.2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应满足 GB 9989.1 及 GB/T 14436 的要求,封存在防水、防潮的袋内。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说明、总图、安装图、使用说明、质量保证书等。
附录(技术要求的附录):GB18485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
表A1 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注:1.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公式为:

式中: C ——为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mg/m3。
Os —— 排气中氧气的浓度,%。
Cs ——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3。
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 min。
表A2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

注:
1) 暂时采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年),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相应标准后,按标准执行。
2) 暂时采用《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年),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相应标准后,按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