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和检验规则等。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处理能力≥50t/d的各种型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1576 低压锅炉水质
GB/T1921 工业蒸汽锅炉 参数系列
GB/T3166 热水锅炉 参数系列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9222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 998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T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CJJ90-200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T3039 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JB/T6503 烟道式余热锅炉 通用技术条件
JB/T10249 垃圾焚烧锅炉 技术条件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版)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修订版)
3 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垃圾
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以下简称垃圾)。
3.2垃圾焚烧
指采用热力技术使垃圾分解并无害化、减量化的过程。
3.3垃圾焚烧炉
指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垃圾的装置,主要包括炉体、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系统。
3.4余热利用设备
由余热锅炉或其它形式的余热利用装置组成。
3.5处理能力
指单位时间内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理垃圾的质量,通常以t/d为单位。
3.6 焚烧残余物
指垃圾焚烧后排出的炉渣和飞灰。
3.7 可燃物减量比
指可燃物质经焚烧减少的质量占投加物中可燃物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P——减量比,%;
A——焚烧残余物在室温下的质量,kg;
B——投加物质量,kg;
C——焚烧残余物中不可燃物质的质量,kg。
3.8 热灼减率
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Q——热灼减率,%;
A——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D——焚烧炉渣在600℃±25℃经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9 烟气停留时间
指焚烧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至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滞留时间。
3.10 烟气出口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11 辅助燃料
指为维持焚烧炉正常的焚烧工况所需要添加的燃料。
3.12 燃烧器
指使用辅助燃料的燃烧设备。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垃圾焚烧炉按垃圾焚烧方式分为下列几类:
a) 炉排式垃圾焚烧炉;
b) 流化床式垃圾焚烧炉;
c) 回转窑式垃圾焚烧炉;
d) 热解式垃圾焚烧炉;
e) 其他型式垃圾焚烧炉。
垃圾焚烧炉还可按其结构、性能等作出其他分类。
4.2 命名
垃圾焚烧炉的命名参照JB/T10249的规定进行。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焚烧炉产品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生产,且符合JB/T10249的规定。炉本体设计寿命不低于15年。
5.1.2 焚烧炉炉体外观应严整规矩,无明显凹凸疤痕或破损;漆面光洁、牢固、无明显挂漆、漆粒;表面处理件表面光滑、厚薄均匀,无锈蚀。
5.1.3 在垃圾额定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垃圾焚烧炉应保证垃圾额定处理能力,并应适应全年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5.1.4焚烧炉采用的耐火材料、隔热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能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并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5.1.5 焚烧炉宜采取连续焚烧方式,并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在额定处理量70%~110%的范围内波动时能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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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