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监管机制
1、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市场作业任务的招投标制度、资本进入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内的中介制度等。通过面向社会的招投标组织采购,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建立作业服务交易有形市场。在市市容环卫局建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招投标办公室,加强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和建立作业服务交易市场,有计划地提高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比例。
3、加强政府对作业服务市场的监管。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市容环卫质量监管和环境监察的综合管理;2004年底初步形成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监管体系。同时,制订和完善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咨询、评审制度,推动设施建设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
(五)推进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通知,结合实际,在本市分步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拟先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然后逐步在居民中推行,促进源头减量,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本市生活垃圾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征收“代理人”责任。区(县)环卫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事业性生活垃圾收费中心,负责直接征收,或指定收费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代征。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最高限价标准,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收费以桶(每桶200公升)为计量单位,实行基数内外不同的收费标准。基数内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40元/桶;基数外加价收费,但最高不超过基数内收费标准的一倍。其中,对高消费娱乐服务业,提高基数内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80元/桶。另外,开征单项重污染产品处理费,首先对全市各大超市和烟酒食品行业征收薄膜塑料袋单项重污染产品处理费,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塑料瓶、玻璃制品、电子产品等。[SplitPage]
四、配套政策
(一)对环卫行业现有政策和资金支持不变。根据市劳动局(1995)47号、市社保局(1998)7号等有关文件,对市属单位有毒有害工种享受提前退休政策保持不变;事业单位转企业的改制中,对工龄满25年享受分段计算养老金政策不变;生活垃圾收费政策出台前,现市财政每年拨付的环卫行业经费总量不变,各区(县)财政拨付的区(县)环卫作业经费数额不变。
(二)增加环卫行业改制的财政资金支持。
1、对市属单位5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离岗、征地养老、精简回乡等5类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不同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鉴于环卫行业长期在恶劣环境下作业的特殊性,对不属于内部提前退休或不享受分段计算养老金政策的工龄满10年以上的人员、给予特殊行业工种经济补偿,为今后企业民营化改制创造条件。补偿标准根据工作年限长短,每满1年给予2003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1个月的一次性补偿,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在职工退休时兑现。费用由市财政支持。
2、区(县)环卫单位改制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由各区(县)参照市属单位改制的相关实施办法,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予以支持。尤其对长期在恶劣环境下从事垃圾清运、粪便清运、道路保洁、公厕保洁(简称“四清”)作业工种,根据工作年限长短,给予特殊环卫作业工种,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支持。
上述分流安置人员将由专门部门组织人员核实锁定,所有支付经费逐一核实,按照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支付。同时,按照市政府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积极安置有条件的职工再就业。
(三)过渡期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费随事转的有关措施。按照事权下放、费随事转的原则,现有市财政拨付的环卫作业经费按比例下放到各有关区(县),各区(县)财政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及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规模,保证本区(县)环卫作业经费需求。
在生活垃圾收费政策出台前,2004年老港填埋与江桥焚烧厂的处置成本差价由市财政予以支持。2005年将按两地处置的平均价收取费用。生活垃圾收费政策出台后,由各区根据市安排的计划,直接实施采购,并负责处置费用。
对黄浦、静安、卢湾、徐汇等按市的规划不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区,除支付应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外,还需承担环境补偿费。
(四)制定环卫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指导价。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环卫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指导价,推进市容环卫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
(五)修订《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向市人大提出《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建议,或建议制定有关生活垃圾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加快制定颁布《上海市向单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暂行办法》,从制度上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五、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成立环卫改革联席会议,请市分管领导牵头,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编办)、市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市容环卫局及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下设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具体推进。各区(县)成立相应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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