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的主要管理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编制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年度处理计划,并实施监管;协调或解决全市源头减量等重大业务问题;协调平衡除浦东新区以外的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粪便)运输、处置的成本差异;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实施;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的环卫保障,协调突发事件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
(2)区(县)的主要管理职责是:负责本区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实施,以及相关的行政执法;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粪便)的全过程管理;负责落实本区域内源头减量的具体措施,作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各类作业服务市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渣土、车辆清洗管理,河道水面等保洁、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管理;负责区域内重要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负责对区域内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环境卫生公共宣传活动。
按照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要求,街道市容环卫管理所是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区(县)与街道管理职责分工,由各区(县)制定。
(二)积极推进培育作业服务市场主体
1、全面实施作业服务单位企业化转制。2004年6月底,市、区(县)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事业单位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任务,初步形成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主体。
市属作业服务单位转制:组建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将市市容环卫局所属振环实业总公司和废弃物处置公司等企业整建制划转,成为其二级子公司。集团构筑多元投资格局,对所属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发展方向,加快推进部分企业民营化改制。具体组建和企业改制工作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条件成熟后,集团与局脱钩,纳入市国资委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作业服务单位:各区县政府根据推进环卫行业市场化的总体要求,实施事企分开,管理与作业分离,加快完成作业单位事转企改制工作,形成环卫作业服务市场主体,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步伐,增强企业活力。各区县的具体改制工作由各区县政府负责。
2、吸引其他市场主体进入环卫市场。加快规范和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实行公开、公平竞争,鼓励和放宽社会企业进入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各个领域,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加入市容环卫建设和运营市场,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新格局。
3、产业政策扶持,推动环卫企业迅速发展。引导转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加快发展,通过产业政策的鼓励和扶持,提高管理水平,扩大企业规模,增强科技含量,形成一批管理规范、机制灵活、装备先进的,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市容环卫新型企业。鼓励通过自愿联合、重组、并购,形成数个跨区域、跨工种、有较雄厚实力的综合型及专业型作业服务公司,成为稳定市容环卫作业水平的基本力量。
(三)促进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开放
1、推进开放保洁服务市场。逐步加大城市道路和水域保洁服务市场的开放力度,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的局限,提高道路保洁的规模效益和运行效率。2005年开始,市、区30%—50%的保洁作业服务,应采取区际联合招标或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等形式,2006年起全面实施保洁作业服务社会公开招投标制度。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尽快出台有关办法和规定。
对非政府采购的城市市容环卫保洁服务项目,如建构筑物保洁、车辆清洗保洁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鼓励社会企业以投资入股、设备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道路保洁服务,加快提升城市道路保洁的机械化水平。
2、积极培育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市场。对转制后的生活垃圾收运企业,近期内可通过议标、邀标的方式授予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逐步对垃圾上门收集、垃圾收集设施运行、垃圾分类、垃圾清运、船舶生活废弃物收运等项目,以竞争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和交易;鼓励跨行业、跨区域参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水运作业服务在现有1家企业经营的基础上,通过重组调整,形成2—3家企业,开展有序适度竞争。2006年起,所有市、区政府采购的收集运输作业服务项目全面向市场开放。
对已由市场调节的餐厨垃圾、大件垃圾、渣土垃圾等收集、运输的作业服务,抓紧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业监管。
3、扩大开放生活垃圾处置市场。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投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置大、中型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依据相关法规,对生活垃圾大型转运站、焚烧厂、综合处理厂、填埋场等建设经营项目,通过向国内外公开招投标的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
4、市场开放的步骤和时间安排。针对环卫作业服务运行中的自身特点以及政策配置程度,兼顾稳定职工队伍与市场开放相协调,按照“设计一步到位、推进分步稳妥”的原则,2005年开始组织招投标,并逐步试行跨区域的招投标。2006年全面推开。对不具备条件的转制企业,给予适当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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