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原《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制订于1988年,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的第一本工程标准,其发布实施十多年来,在防止因填埋不科学而造成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程技术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显陈旧,根据建设部建标「1995」175号文件的要求,对其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修订。
本条主要为填埋工程服务,使其从设计到施工力求技术先进、填埋规范、防止污染。
1.0.2本条将规范适用范围界定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作业、管理、评价及工程验收”,规范的不适用范围包括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填埋工程”,使规范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合理。同时对于非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1.0.3将原标准的第1.0.3条和第1.0.4条合并修改后成为本条,作为本规范同其他标准、规范的衔接。本规范涉及许多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主要标准有:《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一97)、《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9)、《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一95)、《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3033—9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等,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2.0.14本规范采用的术语及其涵义,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
1凡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95)已规定的,一律加以引用,不再另行给出定义或说明。
2凡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95)尚未规定的,由本规范自行给出定义和说明。
3填埋物
3.0.1本条规定了本规范所指的填埋物,并按照近几年发布的主要相关标准,如《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3033—96)的要求,对规定的填埋物给出了分类、定义。
3.0.2本条规定了填埋物中严禁包含的物质及填埋物的相关指标应严格控制。
3.0.3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达不到原标准含水量应小于20%~30%;无机成分应大于60%的指标要求,因此在专家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含水量”、“有机成分”及“外形尺寸”等几个重要指标作了定性要求,没有给出具体定量指标。
4卫生填埋场选址
4.0.1原标准3.0.l~3.0.6等条款主要规定了卫生填埋场选址的有关要求,本次修订将原标准第3章“填埋场”修改为本规范第4章“卫生填埋场选址”的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规定了卫生填埋场的场址确定条件及场址确定步骤等基本要求,并提出防洪要求及填埋场使用年限并将原标准规定的6年改为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由于填埋场的投资和工程量均是巨大的,因此选择一个适宜的场址是十分重要的。选择一个好的场址,填埋场就已经成功了一半,本条给出了填埋场选址的基本要求。国内各城市地理位置、气候、地质等条件差异较大,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可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标准。
4.0.2原标准的3.0.2条和3.0.3条中的有些内容属填埋作业对填埋场管理的范畴,故将有关内容写入本规范的第6章中,同时将原3.0.4条内容保留作为本条。其中将距离公共场所或人畜共水点从原来的800m改为500m,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97),并参考了德国标准的要求。
4.0.3本条规定了卫生填埋场选址前期工作的基本内容。选址前基础资料的收集对于场址的最终确定以及填埋场规划、设计等有重要的意义。
4.0.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首先应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故原标准中的“填埋场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应在可行性研究中体现出来。还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工作应该在填埋场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因此,评价的许多工作是在规划和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在评价过程中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测和评价的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