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埋物之上应覆一层20~30cm厚、渗透率不大于cm/s的粘土,其上再覆盖45~50cm厚的自然土,并均匀压实;
2、如果种植浅根植物,应在最终覆土之上加营养土15cm,如果种植深根植物,则应适当加厚营养土,总覆土厚度应在1m以上;
3、封场顶面坡度不应大于33%;
4、封场顶面坡度超过10%的地方应建造水平台阶。坡度小于20%时,坡高每升高2m建一台阶;大于20%而小于33%时,应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台阶。
四、填埋作业应按地形、地质情况选用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作业法:平面作业法、斜坡作业法、沟填法、坑填法和水中作业法等。
第4.0.5条 填埋场应按下列规定控制地表径流水:
一、填埋完成后,填埋场顶面要形成2%的平整斜坡。
二、引走地表径流水宜采用以疏导渠、地下排水和导流坝等方法。
三、填埋场地表径流水应引入沉淀池,以截留泥砂等杂物。
第4.0.6条 填埋场必须控制填埋物产生的气体,必须防止甲烷气体爆炸。具体做法可按下述规定:
一、小型填埋场采取自然排气法;大型填埋场设导气管道。
二、导气管道设计应根据填埋场地形,分别设竖向或横竖相联的管道网。在起吸气集气作用的分异管管壁上应设多个孔眼,并可在施工中用卵石等粒状物掩护,以保证其透气性。设计中应考虑垃圾消化过程中的体积变化,当局部或全部沉陷时,不致影响导气。导气总管宜露出场顶表面50cm。
三、收集气体应安装气体流量计,以便计算产气率;在决定气体是否可以利用之前,应先采样作气体成分分析。
四、填埋场区空气中的甲烷气体含量不得超过5%;对不能收集利用的甲烷气应引出地面烧掉。
第4.0.7条 填埋作业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埋场道路应能全天候通行,有足够的宽度和载荷能力,道路最大上坡坡度应小于7%;最大下坡坡度应小于10%。
二、大型填埋场应设有活动房,小型填埋场应设临时帐篷作现场施工用房。
三、现场应设防护屏障,防止脏物扩散。
四、现场应按实际条件设有计量、上下水、污水处理、电源、通讯电话等设施。
第4.0.8条 填埋场地在填埋前应进行水、气、土的本底监测;填埋后应进行污染监测。
一、监测类型:
1、地下水的监测应包括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和污染监视井;
2、地表水的监测应以场地的地表径流水为主;
3、垃圾渗漏液的监测应以填埋场底集液池的收集液为主;
4、气体监测一般包括场区的大气本底监测及垃圾场的排气孔监测。
二、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应以《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准。
三、填埋场监测任务应由各地与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有关的单位负责。
四、监测后的评价应按本标准第六章执行。
第五章 填埋场管理
第5.0.1条 填埋场填埋工程竣工后,应经过验收方可交付接管单位。
一、应写出竣工报告书,报请当地环境卫生管理局(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鉴定验收应执行本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提出验收意见。
三、验收成员必须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所有验收成员都必须标明身分并签字。
第5.0.2条 填埋场的使用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填埋完工后,至少在三年内(即不稳定期)封场监测,不准使用,要特别注意防火、防爆。
二、三年后经鉴定确实已达安全期时方可使用。
三、应作出场地使用规划,按规划逐步扩大使用。
四、安全期的场地可做绿化用地,造地种田、人造景园、预制件厂、堆肥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场以及一些无机类物资堆放场等用地。
五、未经长期观测和环境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绝对禁止做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住宅、公共场所的建筑用地。
第5.0.3条 填埋场应做好环境保护。
一、填埋场周围应设绿化防护带,使其与周围环境相隔离。
二、填埋场应有灭蝇、灭虫、灭鼠措施,使用杀虫灭鼠药物时,要避免新的污染。
第5.0.4条 填埋场在不稳定期内应进行例行监测,直到污染减轻至无害为止。
第5.0.5条 填埋场管理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一、一般内容:
1、选址时间(起、止);
2、现场调查、勘测、报批、批准时间;
3、填埋施工期间(起、止、中间间隔);
4、竣工与验收时间;
5、交付接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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