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会引起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距人畜居栖点800m以外。
七、远离水源。一般设在地下水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第3.0.4条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二、洪泛区。
三、淤泥区。
四、居民密集居住区。
五、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六、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七、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八、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九、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国家大自然保护区。
十、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和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十一、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第3.0.5条 填埋场选址必须事先进行调查,在掌握下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一、地形、地貌。
二、地层结构、岩石性及地质构造。
三、地下水水位深度、走向及利用情况。
四、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
五、降水量,降雨积水最大深度和水面面积。
六、周围水系流向及用水状况。
七、洪泛周期年。
八、待填埋处理的垃圾总量和日填埋量。
九、垃圾类型、性质、组成成分。
十、取土条件,包括取土难易、远近和存储总量。
第3.0.6条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科学研究等有关单位参加。
第四章 填埋场施工及填埋作业
第4.0.1条 填埋场场址选择及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4.0.2条 填埋场必须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和因填埋物可能引起污染地下水的填埋场,必须进行人工防渗,即场底及四壁用防渗材料作防渗处理。
一、天然衬里系统(即自然防渗)的填埋场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土衬里的渗透率不大于cm/s;
2、场底及四壁粘土衬里厚度大于2m。
二、人工衬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衬料的渗透率必须小于cm/S;
2、衬里抗压强度必须大于0.6MPa,不因填埋碾压而断裂;
3、衬料应有耐候性,能适应剧冷剧热变化;
4、衬里能抵御垃圾中坚硬物体的刺、划;
5、防渗膜应为同期产品,厚薄均匀,无簿点、气泡及裂损;
6、衬里制作必须结构完整、严密;
7、衬料必须具有抗蚀性,与垃圾消化产物相容,不应因相接触而影响衬料的渗透性能。
第4.0.3条 填埋场场底基础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底基础必须是具有承载能力的自然土层或经过碾压、夯实的平稳层,且不会因填埋垃圾的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二、场底必须有2%的纵横坡度。在最低部位修集液池,以使垃圾渗液流入池内。在集液池内设汲水管直通填埋场顶部表土之上50cm,以备按时汲取渗液。
三、衬料必须贴底铺平,薄膜一般应用双层。
四、铺设防渗膜应从最低部位开始向高位延伸。每延长1m要向低位方向回折15cm作折叠节,以备局部下沉拉伸。折缝必须贴严,接缝时必须粘实不漏。
五、衬里之上应加铺30cm厚的粘土,铺平拍实,作为防渗垫层。垫层之上再铺河卵石(直径5~10cm)30cm厚,作为导流层,大石在下,小石在上,防止垃圾密塞石缝而影响导流。
第4.0.4条 填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作好填埋前的准备工作;
1、填埋设计、审批、填埋手续必须完备;
2、应有全盘计划,对道路、运输、设备、备料、维修、填埋进程,填埋安全等必须周密计划;
3、按工程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及工人;
4、按工程要求配备填埋设备(参照3.0.2二)。
二、填埋作业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
1、每一单元的大小应按现场条件、设备条件和作业条件而定,一般以一日一层作业量为一单元为宜,以便每日一覆盖;昼夜连续作业者可按交接班为界,每班作业量为一单元;
2、单元内作业应采取层层压实的方法、垃圾的压实密度应大于0.6t/;
3、每层垃圾厚度应为2.5~3m,一次性填埋处理,垃圾层最大厚度为9m;
4、每层垃圾压实后必须覆土20~30cm。
三、垃圾填埋的最后封场应注意地貌的美观,及时清埋场地,并应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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