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当粪便最后出路为农业利用时,其无害化卫生处理方法宜采用高温堆肥法或沼气发酵法,也可采用密封贮存池或三格化粪池进行处理。
4.1.2 粪便经无害化卫生处理后,其处理效果的卫生指标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规定。
4.1.3 经无害化卫生处理后的粪液用作农田灌溉时,对灌溉田与水源的防护,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1.4 无害化卫生处理后的粪液不得任意排放。设计中,应考虑非用肥或非灌溉季节粪液的出路。
4.1.5 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构筑物、管渠和设备等,应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
4.2 高温堆肥法
4.2.1 高温堆肥法宜用于新鲜粪便的无害化卫生处理,也可用于粪便净化处理过程中排出的污泥、沼气发酵池产生的沼渣以及三格化粪池清挖的浮渣沉渣的进一步无害化卫生处理。当城市生活垃圾堆肥有销路时,首先应考虑采用粪便或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高温堆肥。
4.2.2 高温堆肥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处理设施的组成,应根据原料(粪便、污泥及生活垃圾)性状、设计生产能力、堆肥制品使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下高温堆肥厂的运行经验,并结合当地条件,综合研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2.3 高温堆肥厂(场)应采取脱臭和灭蝇措施。
4.2.4 粪便或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高温堆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 混合比应以混合后符合下列要求为基础进行计算确定:
(1)混合物含水率应为40%~60%;
(2)混合物碳氮比(C/N)宜为20:1~30:1;
(3)混合物有机物含量宜为20%~60%。
4.2.4.2 当采用静态发酵工艺时,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4.2.5 粪便或污泥单独高温堆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1 粪便高温堆肥前,宜经浓缩和(或)脱水处理。产生的粪便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4.2.5.2 浓缩和(或)脱水的粪便污泥高温堆肥工艺流程宜采用: 水分调整设施—→一级发酵设施—→二级发酵设施
4.2.5.3 水分调整方法可采用添加水分调整材料或返回腐熟堆肥。
4.2.5.4 一级发酵设施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日进料量和发酵时间确定。发酵时间宜为7~14d。
4.2.5.5 一级发酵设施必须配置强制通风、渗沥水收集以及测试工艺参数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雨、防渗的性能。
4.2.5.6 二级发酵设施的有效容积或面积,应根据一级发酵设施的出料量和堆肥的腐熟时间确定。腐熟时间不宜少于10d。二级发酵也可采用露天堆积方式。
4.3 沼气发酵法
4.3.1 沼气发酵可采用高温、中温或常温发酵。高温发酵温度应为53±2℃;中温发酵温度宜为37±2℃;常温发酵温度宜大于10℃。
4.3.2 沼气发酵的进料含水率不应大于98%。其中高温沼气发酵的进料含水率宜为93%左右。
4.3.3 沼气发酵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发酵时间确定。高温发酵时间宜为10~20d;中温发酵时间宜为20~30d;常温发酵时间应大于30d,冬季应适当延长。
4.3.4 沼气发酵池必须有保温措施。
4.3.5 沼气发酵池的构造、加热、搅拌、气体收集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的设计与要求,可按本规范3.7的有关规定执行。
4.3.6 沼气发酵池产生的沼气、沼液宜综合利用,中温和常温发酵的沼渣应经进一步无害化卫生处理后方可用作农肥。
4.4 密封贮存池
4.4.1 密封贮存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
4.4.2 密封贮存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密封贮存期确定。密封贮存期应大于30d,冬季应适当延长。
4.4.3 密封贮存池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建造,进出料口应高出地面并应有水封措施。
4.4.4 密封贮存池宜配置泵。
4.4.5 密封贮存池池底污泥的清挖周期宜为1~4个月。
4.5 三格化粪池
4.5.1 三格化粪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矩形。
4.5.2 三格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粪便处理量和停留时间确定。停留时间宜为30~40d。
4.5.3 三格化粪池的第一、二、三格的容积比,可采用3:1:6~9,其中第一格的粪便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d。
4.5.4 三格化粪池格与格之间的粪液出口应上下错开,第一格的出口距池底宜为40~50cm,第二格的出口应采用溢流。
4.5.5 三格化粪池的第一、二格应各设浮渣、沉渣清挖口。浮渣、沉渣的清挖周期,宜为1~4个月,浮渣、沉渣应进一步进行无害化卫生处理。
附录A 粪便性状参考设计数据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