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2 总消化时间不应少于30d。当确保BOD5处理效率在80%以上时,总消化时间可缩短,但一级消化时间仍应大于15d。
3.7.2.3 对于投配率,进料BOD5高时宜用下限值,进料BOD5低时宜用上限值。
3.7.3 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按消化时间计算:
Vdt=ksQdtd (3.7.3-1)
(2)按投配率计算:
Vdt=(Qd/η)×100(3.7.3-2)
式中Vdt——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m3);
ks——消化污泥贮留系数,取ks=1.10~1.15;
Qd——粪便设计处理量(m3/d);
td——消化时间(d);
η——粪便投配率(%)。
3.7.4 厌氧消化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
3.7.5 厌氧消化池必须密封,应采用不透气、不透水的建筑材料建造,并能承受消化气体的工作压力。固定盖式消化池应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对易受气体腐蚀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3.7.6 厌氧消化池的侧壁应设置出入口。
3.7.7 一级消化池应加热。加热宜采用池外热交换,也可采用池内热交换或蒸气直接加热;对于大型消化池也可将两种加热方式结合使用。
3.7.8 一级消化池应设搅拌装置。搅拌宜采用消化气体循环,也可采用螺旋桨搅拌器、水力提升器等;对于大型消化池,也可将两种搅拌方式结合使用。搅拌可采用连续的,也可采用间歇的。消化液从一级消化池输送到二级消化池之前,应至少停止搅拌4h以上。
3.7.9 二级消化池可不加热、不搅拌,但必须设置排出上清液设施。溢流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而且必须有水封。
3.7.10 厌氧消化池宜设有测定气量、气压、温度、pH值、粪便量等的仪表和设施。
3.7.11 厌氧消化池、贮气罐、配气管等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爆区内电机、电器和照明均应符合防爆要求。控制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通风设备。
3.7.12 消化气体收集设施宜由脱硫装置、贮气装置、余气燃烧装置、配气管等组成。
3.7.13 脱硫装置可根据条件采用干式或湿式脱硫。脱硫装置宜有防冻措施。消化气体的硫化氢含量,可按0.5%~1.0%计算。
3.7.14 贮气罐的容积可根据供气与用气的变化曲线确定。无曲线资料时,其容积可按日产气量的1/3~1/5设计。贮气罐应设有气体最低位的报警装置和过载自动排气装置。
3.7.15 配气管上应设阻燃器和排水装置。
3.7.16 消化气体宜用作燃料。
3.8 后处理
3.8.1 下列粪便水应进行后处理:
(1)厌氧消化处理后的上清液;
(2)初级好氧生物处理后的上清液;
(3)新鲜粪便浓缩处理后的上清液;
(4)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
3.8.2 后处理宜采用活性污泥法或生物膜法等城市生活污水的常规处理方法,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8.3 粪便水进行后处理前,宜经稀释。稀释倍数应按粪便水稀释至城市污水设计水质的要求来确定。当后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时,稀释调节池应具有将回流污泥、粪便水和稀释水进行混合的功能。混合可采用泵混合或专设的混合设施。
3.8.4 粪便水经处理后必须进行消毒,消毒宜采用加氯法。加氯量应大于10mg /L,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加氯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9 污泥处理
3.9.1 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处理。
3.9.2 污泥计划处理量应以粪便计划处理量为基础,根据有关处理构筑物的粪便SS浓度及去除率、BOD5的去除量、污泥生长量以及污泥的含水率等进行计算确定,也可按下列数据采用:
(1)厌氧消化池中的污泥量按粪便计划处理量的15%~20%计算;
(2)活性污泥法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量按粪便水计划处理量的30%计算。
3.9.3 活性污泥的重力式浓缩池设计,浓缩时间不宜小于12h,污泥固体负荷宜为30~60kg/(m2.d),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3.6的规定执行。
3.9.4 浓缩的剩余活性污泥与消化污泥合并处理时不宜采用厌氧消化处理。
3.9.5 污泥的处理方法应根据污泥的最终处置方法选定,最终处置首先应考虑用作农业肥料。
3.9.6 污泥用作农肥时,其处理流程宜采用人工滤层干化场脱水或机械脱水后高温堆肥处理;也可不经脱水,直接将污泥与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混合高温堆肥。污泥人工滤层干化场和污泥机械脱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污泥高温堆肥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4 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
4.1一般规定
环卫科技网讯,8月4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环卫大队增加一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公司的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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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