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8 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等安全设施。
3 粪便净化处理工艺和构筑物
3.1一般规定
3.1.1 城市粪便经处理后排入水体时,其净化处理程度及方法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2)排放地点的水体的稀释和自净能力、上下游水体利用情况等水体状况;
(3)粪便的性状和数量;
(4)设计的稀释倍数。
3.1.2 粪便净化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处理能力,应按分期建设中每期的服务区域内平均日清运量计算。规划年份日清运量应根据预测结果确定。
3.1.3 主要净化处理构筑物的个数不宜少于2个,并宜按并联系列设计。
3.1.4 并联运行的净化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净化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3.1.5 净化处理构筑物的入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3.2 净化处理工艺流程
3.2.1 粪便净化处理工艺的选择及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粪便性状、设计处理能力和所要达到的处理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2.2 粪便净化处理工艺宜分别采用下列流程之一:
(1)预处理—→厌氧消化处理—→(上清液)后处理
(2)当新鲜粪便含水率高于99%时,可采用:预处理(含重力浓缩)→(污泥)厌氧消化处理→(上清液)后处理
(3)有条件时也可采用: 预处理—→初级好氧生物处理—→(上清液)后处理
3.2.3 预处理工艺宜采用接受沉砂池、格栅、贮存调节池、初次重力浓缩池的单元组合。
3.2.4 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设置消毒和污泥处理设施。有条件时,宜配置脱臭设施。
3.3 接受沉砂池
3.3.1 粪便处理厂(场)必须设置接受沉砂池。
3.3.2 接受沉砂池应设若干个粪便接受口和一个污泥专用接受口。粪便接受口和污泥专用接受口应有水封。

3.3.4 接受沉砂池的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3.3.5 砂斗的有效深度宜采用1~1.5m;砂斗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3.3.6 排砂宜采用砂泵等设备。对排除的砂应采取卫生处置措施。
3.4 格栅
3.4.1 接受沉砂池后,必须设置格栅。
3.4.2 格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1 格栅栅条间空隙宽度应为10~40mm;
3.4.2.2 粪便过栅流速宜为0.6~1.0m/s;
3.4.2.3 格栅安置倾角宜为45°~75°。
3.4.3 格栅拦截夹杂物的量可按粪便处理量的1%~2%计算。夹杂物的清除宜采用机械清除。对所清除的夹杂物应采取卫生处置措施。
3.4.4 格栅上部必须设置工作台,其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
3.4.5 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
3.5 贮存调节池
3.5.1 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贮存调节池。
3.5.2 贮存调节池可采用矩形或圆形。
3.5.3 贮存调节池的容量不应小于粪便最大日清运量。
3.5.4 贮存调节池应设置计量装置和去除浮渣装置。
3.6 初次重力浓缩池
3.6.1 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可设置重力浓缩池。重力浓缩池宜用于含水率大于99%的粪便。
3.6.2 重力浓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6.2.1 浓缩时间宜为3~6b。
3.6.2.2 有效水深宜为4m。
3.6.2.3 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宜小于98%。
3.6.2.4 当采用刮泥机排泥时,其外缘线速度宜为1~2m/min,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当不设置刮泥机时,可采用泥斗重力排泥,斗的倾角宜为45°~60°。
3.6.2.5 固体负荷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粪便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3.6.3 当采用间歇式重力浓缩池时,应在浓缩池的不同高度上设粪便水排出管。
3.6.4 重力浓缩池应有去除浮渣的装置。
3.7 厌氧消化池
3.7.1 粪便厌氧消化宜采用两级中温消化。
3.7.2 粪便厌氧中温消化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7.2.1 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表3.7.2的规定。
3.3.3 粪便接受口个数可根据每小时最大粪便投入量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