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8-21 环卫科技网 A+  A-

  第三十二条(投放责任人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收运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产生二次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处置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产生二次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个人法律责任)个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部门法律责任)市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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