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8-21 环卫科技网 A+  A-

  (四)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条(投放责任人义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

  (三)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运规定)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定期分类收集、运输,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鼓励定时、定点、定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收运单位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分类处置)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生态化处理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保障处置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第四章 激励促进

  第二十五条(考核办法)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对各辖市、区政府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奖励措施)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二十八条(源头减量)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处罚指引性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规划建设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的用地性质的,由市城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拆除移建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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