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桎梏”困扰垃圾分类

2017-03-10 中国建设报 作者:刘喆 A+  A-

  四、分类处理渠道不畅通

  目前,我国家庭有害垃圾(如废弃电池、荧光灯管等)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没有纳入规范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弃物的职能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而家庭有害垃圾(如废弃电池、荧光灯管等)是否明确为危险废物,应由环保部门界定并提供相应处置办法。但目前环保部门以产生量分散、处置困难、危害不大等种种理由“规避”责任,以致目前家庭有害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处于“真空”。要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比如环卫部门、环保部门、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工信部、交管部门、食药监管等部门,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处置及再生利用各环节,承担各自的责任,明确分工和职责,共同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创造良好运作环境。

  综上,17年来,全国环卫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地环卫作业部门,一直发扬着勇于担当的城市建设者精神,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和分类处理模式,做出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和尝试,为现如今的垃圾分类工作制度的总体框架构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功不可没。

  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多部门协调、多渠道资金支持、多方主体参与,多元化市场支撑,特别是要促进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分类处理及利用的有效衔接。总之,垃圾分类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也是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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