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困难与对策

2013-05-21 环卫科技网 作者:刘栋伯 A+  A-

  依法足额收缴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费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环卫事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博山区通过不断强化行业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环境卫生收费工作力度,促进了环卫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博山区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更是一日千里。然而,伴随城市发展产生的大量生活垃圾却成为了区领导和环卫部门最为头疼的大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环卫经费紧张更是长期以来制约博山区环卫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收费难的问题,博山区的环卫部门专门组织人员深入各行各业,展开了广泛的调研。从调研结果来看,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单位故意瞒报职工人数。由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执行每人每月3元、企业执行每人每月2元的收费标准,然而实行打卡工资制后,环卫收费人员逐单位收缴卫生费时,很多单位不予配合,隐报或虚报职工实际人数现象严重。部分企业效益不景气,许多集贸市场、餐饮服务业及门头房、娱乐场所的业主缺乏环卫意识,拒交环卫费、以种种理由拖延缓交、或以劣质货物顶环卫费等现象严重,加大了环卫费收缴难度。
  二是对居民生活区缺乏制约机制。按照规定,封闭式管理小区由小区物业、开放式小区由居委会(按照城市居民6元/户*月的标准)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费用往往不能及时上交环卫部门,环卫收费人员上门收取,部分物业公司不予配合,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许多居民更是直接将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或倒入路边的公共垃圾箱,破坏了环境,增加了垃圾清运成本。
  三是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收费政策。以前,博山区执行的环卫收费标准依据的是《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第一个文件法律依据不足,且标准低、范围窄,不能涵盖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费,远远不适应环卫事业发展要求;第二个文件没有具体的地方性收费标准,部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只是粗线条框架式,造成实际收缴难以操作。现行的收费政策已显滞后,与日益发展的城市建设对环境卫生的要求不相适应。
  四是缺乏的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一直以来,国家及各级政府均没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对拒缴、欠缴、漏缴的行为,特别是恶意拒缴的行为缺乏追缴或处罚的法规依据。
  2005年,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力度,博山区物价局根据山东省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博山区自身实际出台了《关于调整博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对生活垃圾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和细化。调整后的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主要包括:委托服务费(包括垃圾代运费3-15元/立方米、粪便清运5-30元/吨、管道疏通5-20/工时,代运建筑垃圾15元/吨和待清单位厕所15元/每蹲位/月)、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6元/户*月、机关事业单位、驻军、非企业3元/人*月、集贸市场意外的经营摊位1元/摊位*天、商业服务、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30元/单位*月)及城市道路挖掘费。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为博山区筹措环境卫生管理资金,提高环境卫生机械作业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了配合新收费制度的实施,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收缴,博山区环卫部门根据长期以来的收费经验和调研成果,向区政府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与支持。针对以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由人事、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卫生、法院等部门提供相关单位名称、职工人数、营业面积、床位数、摊点数等数据,作为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确保生活垃圾处理率的收缴率。
  二是明确界定收费方式。实行直接征收和委托代收的收费方式,如固定市场的摊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场开办者代收代缴;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摊位及各类摊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工商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按户收缴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部门负责代收代缴,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居委会负责代收代缴;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应列入工程预算,由业主缴纳,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手续时代收代缴;其它部分由环卫部门直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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