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做法及问题和对策

2012-06-15 环卫科技网 作者:孙林 A+  A-

  为巩固试点工作成果,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辖区全面扩大上门分类收集清运餐厨垃圾的范围,用优质服务赢得餐饮业单位的信任和支持。
  1、扩大收集范围。将中心片和北片纳入到上门分类收集清运餐厨垃圾的范围内。现收集餐厨垃圾共740家,占全区餐饮业单位93%,设定车辆停靠点400个,每晚出车6台次,运行路程日累积600多公里,日收集餐厨垃圾40余吨。在编排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上,经过多次反复勘察,测算出相对合理的路线,明确“三定、一同步、三服务”。“三定”即:定车辆,定路线,定收集单位;“一同步”即:每个生产组的2台车同步作业;“三服务”即:诚信服务、热心服务、优质服务。作业时间为17时-22时。
  2、车辆保障。为使上门分类收集清运餐厨垃圾工作得到落实,克服经费短缺、车况老化、运力不足的实际问题,鼓励社会企业参与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以市场运作实行有偿服务。在实际工作中,与有关单位合作,向其出让资源化垃圾,提供车辆,不负责费用或自备车辆等方式,以此补充环卫自身运力和人员不足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上门分类收集清运餐厨垃圾所面临的困难、夜间作业和餐饮业单位夜间客流量大等实际情况,要求作业人员做到“三心”即:驾车精心,服务热心,工作细心。为了不影响餐饮业正常营业,要求装卸工、司机要爱岗敬业,着装整洁,工作扎实,做到不撒漏,不漏拉。
  4、加强监督和考评。为加强餐厨垃圾的有序管理和有效处置,杜绝随意处置现象,促使餐厨垃圾纳入有序处置轨道,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管。指派一名环卫处业务副主任牵头,每周不定期暗查1次;环卫处领导小组每月考评1次;环卫处环境卫生管理科监察员每周跟班作业1次,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召开有餐饮业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宣讲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规、各自的责任以及有偿服务原则,积极组织收运处置等,使工作效果达到“四满意”即:餐饮单位满意、居民满意、环卫部门满意、政府满意。
二、餐厨垃圾管理面临的问题
1、餐厨垃圾管理的执法权不完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大连市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目前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对于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的单位,监察人员一般都是采取说服教育、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管理力度不够强,管理效果不好。目前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授权环卫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或者是否可以采取当场调查取证、并将相关证据移交给具备此项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处理急需明确。目前,国家包括省市对餐饮垃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细化,关于餐厨垃圾的产生、存放、收集、运输、处理也还没有一个细化的法规,这使得餐厨垃圾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也面临一定困难。
2、餐厨垃圾管理的机制不完善
  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只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不完善的餐厨垃圾管理机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问题存在着不利的影响。目前,市、区、街道三级的管理职责与管理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现在的情况是有些工作街道可以管的市、区也可以管,这就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职责不清与管理范围混淆。这样的后果必然是有了利益大家都想管,出现了问题却互相推卸责任。举例说明,目前大连市的餐厨垃圾违法的行政处罚部门为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建局及各区环卫管理机构都有管理责任、但无行政处罚权,这样就导致出了问题,具体责任很难界定,也无法界定。
3、对餐饮单位的监管不完善
  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但是部分餐饮单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心缺失,存在餐厨垃圾排放不装袋、甚至随意倾倒现象,这给我们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还极易引发群众投诉。部分餐饮单位这种法律意识淡漠、社会公德心缺失,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的现象已经引起了我们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极大重视,但是因为餐饮单位这种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环卫管理机构对其监管存在取证难、处罚难的问题。怎么样完善我们的监管机制,切实有效的制止这些行为,成了又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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