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滨:探索科学适宜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2011-12-31 中国建设报 作者:刘喆 A+  A-

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污染,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但是,单靠政府拨款不能完全解决当前存在的垃圾处理资金匮乏问题。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陈海滨认为,只有制定科学而适宜的收费方法,才能保证垃圾处理费收缴成为最稳定、可靠的资金渠道。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陈海滨教授,请他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谈一谈对健全垃圾收费制度的认识。

记者:根据《意见》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那么,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收费方式该如何确定?

陈海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根据处理成本确定的,收费时可按垃圾处理成本一次性收取或分步收缴。考虑到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等因素,部分城市在最终确定收费标准时会“收取一部分、补贴一部分”。一方面要保证垃圾费能顺利收上来,另一方面还要让市民能配合,不把垃圾随意丢弃,这两点都很重要。虽然袋装垃圾也可作为一种简化的计量收费方式,但可能有人为了不缴垃圾费而偷排乱丢垃圾,反而造成更大的污染。因此,垃圾收费首先要提高可操作性,保证大家都能及时缴费。而随水收缴垃圾处理费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广东省中山市等城市采用的“水消费系数法”就是随水收费的方法之一。

记者:由“水消费系数”来换算成垃圾产生量,是不是很公平呢?

陈海滨:垃圾的产生与人们特定的社会经济活动有关联性,水消费量也与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有关联。“水消费系数法”又称“水消费量换算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不同水消费群体)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并用折算系数(单位水消费量所换算的垃圾量)直观表示。因此,只要知道特定垃圾产生源(特定水消费群体)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用水量,就可立即换算出相应的垃圾产生量,进而测算出用户应交纳的处理费数额。简而言之,利用供水系统的收费平台收缴垃圾处理费——只需将各组的折算系数输入水费收缴程序中,便可以及时分类(组)收缴垃圾处理费。2005年,由华中科技大学与中山市组成的课题组结合中山市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产业结构等因素,将“水消费系数法”用于计征垃圾处理费实践——通过抽样调查、统计分析和案例研究,分别确定不同社会群体垃圾产生量与水消费量的换算关系(折算系数)。如居民组水消费系数为3.49(公斤/吨),而工业组水消费系数为4.66(公斤/吨),以此类推测定其余6个消费群体(组)的折算系数。

我国供水收费系统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其管理程序与过程规范、稳定。将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保证了其程序与过程规范、稳定,并从技术角度杜绝了“拒交”、“漏交”、“少交”等现象以及由于人为操作造成的不公正乃至腐败行为,保证了“排污者付费”原则的施行,体现了社会总体公平。

记者:《意见》中提出要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有何种法律依据吗?

陈海滨:垃圾处理专项资金不足,已成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性制约因素。201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近2.2吨,其中,657个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年清运量为1.58亿吨。仅维持已建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每年就需日常运行费用近百亿元。收缴垃圾处理费已成为此项经费的主要渠道之一。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令),并于当年在全国实施。这是中国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的标志,是排污收费的政策体系、收费标准、使用、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第二十四章第三节中明确指出“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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