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1-08-28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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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后,拒不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吊销其《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三)项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强制措施) 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三条(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