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视野下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研究

2009-03-19 互联网 作者:李广兵 A+  A-

7.禁止填埋和焚烧
立法当明确规定逐步停止所有废弃电子产品填埋、焚烧的时间表。
8.原材料限制
立法应该规定在电子产品的生产中逐步淘汰特定的有毒物质,如铅、汞、聚氯乙烯、溴化阻燃剂等。风险防范原则应该适用于该场合。如果某种原料具有内在的危害性,或者有日益增加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是有害的,该原料就应当逐步淘汰,并寻找更安全的替代品。
9.标示和说明义务
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上清楚地为消费者和废物的处理者标明如下信息:产品中含有的危险物质;要求不要用填埋、焚烧或者其他违反生产者责任的方式处置报废产品;免费的电话号码或和网址,以便消费者可以通过它们获取信息,指导如何处置报废产品。
10.再生利用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
从事再生利用的企业应当确保再生过程中工人和附近的公众的安全和健康。立法应当建立可以考核的标准,包括申报和违法的惩罚措施、工人的健康与安全标准,以及保证循环再生的材料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高标准得以妥善管理等等。
11.政府采购要求
立法应当规定政府机构和其他公共部门购买电子信息产品的要求,比如指定产品规格和产品报废管理义务,以鼓励和引导绿色电子产品的消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12.限制污染转嫁
立法应当最大可能地禁止有毒电子废物以任何理由进出口或被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13.监督与执行
立法必须包括保证守法和执法的措施,应指定一个政府机构负责监督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施,保证所有生产者遵守已经建立的制度。销售电子产品的生产厂家定期向政府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如年度报告),并保证公众可以获取报告。可以由一个多方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来审查这些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于不遵守规定的企业,可以规定其产品的不得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或者完全禁止其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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