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视野下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研究
2009-03-19
互联网
作者:李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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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与电子废物有较密切关联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200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局等,1996),《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环保局等,199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等,2001),《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等,2003),《关于加强废气电子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等,2003)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只涉及到废物的进口、转运及处置环节,缺乏清洁生产、回收、再生及循环利用的相关规定,而且效力等级及强制性显然不足以应对当下电子废物的增长趋势。还有一个同样的问题就是,电子废物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废物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就要打折扣了。
2.立法努力及面临的困境
1990年,我国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跨越国境的转移和处置的全球性公约——《巴塞尔公约》,1995年,我国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的管理可以说早已经纳入了官方视野。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频频动作,加快了立法步伐。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发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9月,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即将出台《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电子产品标记安全使用期限,超期产品要强制回收处理,禁止再流入市场。9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专家审议会,还拟起草《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但时至今日,这些有关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的专门立法一直是步履维艰,难于出台。究其原因,主要是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立法始终没能在政府、消费者、生产者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让电子废物立法负重难行,一再搁浅。
因此,研究各利益主体的责任及其分配方式应该是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的重心。
三、国外有关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立法的责任模式
(一)概况
现在,世界范围内大约有16个国家制定了电子废物回收利用法,在未来五年,这个数字估计达到30个。
2003年,欧盟公布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希腊、芬兰、捷克、葡萄牙、卢森堡、荷兰、匈牙利、比利时、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国已完成了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制定;德国有关贯彻《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的国内法案已于2005年1月中旬得到德国议会原则性审议通过;瑞典、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在此之前已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目前正在依照欧盟的指令进行相应的修改。
在美国,联邦的专门法案一直未能出台,但自2000年以来,先后有20多个州尝试制定了自己的电子废物专门管理法案。除少数已经正式生效外,大部分处于提案和审议修改阶段。2003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电子废物回收利用法》,对新产品征收回收处理费用。该法还限制有毒电子废物出口,鼓励生产者减少有毒物质的使用,在设计产品时考虑再生利用问题。在缅因州,实行的是生产者责任制度,要求生产者支付电视机或计算机回收利用的费用。在马里兰州,2006年开始实施一项5年的试验计划,要求计算机的生产者每年支付最高额达5000美元的费用支持电子废物的回收利用计划。
日本作为家电生产王国,1998年颁布了《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法令提出了废旧家电“再商品化”、建设“循环经济社会”的概念,即寻求从过去生产、使用、废弃型的模式转向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的循环型模式。根据这项法令,生产厂家的所有产品都有明确的资源再生率要求。其中电视机必须在55%以上,洗衣机、电冰箱在50%以上,空调则要超过60%。法令还规定,家电的生产企业、零售商、消费者共同承担家电回收再利用的义务。其中,家电生产企业负责废旧家电的再商品化,零售商负责废旧家电回收和将其送交生产厂家,而消费者则需要支付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费用。
(二)立法采用的责任模式
综观国外的相关立法,立法规定的责任模式不外乎以下三种:生产者责任模式;消费者责任模式;政府责任模式。
第一,生产者责任模式
生产者责任,又叫做生产者延伸责任(下文详述),是指由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而不是政府或消费者承担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费用。目前,欧盟及其成员国都采用这一责任模式,美国的一些州也采用该模式。
第二,消费者责任模式
消费者责任模式就是由消费者承担报废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用该费用建立电子废物回收利用基金,专门用于电子废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这种模式又有美国加州的购买时预先支付(Advanced Recycling Fee)模式和日本的废弃时支付模式两种情形。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电子废物回收利用法》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计算机的时候,根据显示器尺寸的不同支付6到10美元的不等的费用。而日本的《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则要求消费者在回交电子废品时缴纳一定的费用。比如,每丢弃一台废旧电视机或洗衣机、空调、电冰箱,其所有人要分别支付2700日元(约合人民币207元)、2400日(约合人民币185元)元、3500日元(约合人民币270元)、4600日元(约合人民币354元)的费用,违反法律规定的要受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