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送审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设施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游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城市基础设施。随着本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市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2008年第29届奥运会的临近,有必要加强对公共厕所依法管理,从而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卫生水平。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6年进行了修订,作为该条例的配套规章,须根据上位法及时作出调整。因此,在总结本市公共厕所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经验,经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
《办法(送审稿)》对公共厕所的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维护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送审稿)》的适用范围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包括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内“在道路两侧、居住区、广场、园林绿地、车站、码头、商场、饭店、医疗卫生机构、加油加气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二、关于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
《办法(送审稿)》明确了本市以规划为龙头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的原则。公共厕所的建设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厕所新建、改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为加强对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了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公共厕所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办法(送审稿)》还规定,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地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三、关于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
为落实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办法(送审稿)》明确了公共厕所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对公共厕所的维护、保洁、清洁等服务标准和维护管理责任人的具体维护管理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公共厕所的维护保洁服务纳入标准化管理。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 为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加强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方便群众使用公共厕所,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两侧、居住区、广场、园林绿地、车站、码头、商场、饭店、医疗卫生机构、加油加气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文明卫生、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卫生、水务、旅游、园林绿地、商务、建设、环境保护、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厕所新建、改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餐饮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居住区、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应当结合道路、危旧房屋改造、居住区等建设项目进行建设。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规定,并采用节水、节能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公共厕所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第九条 对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附建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就该项建设工程附建的公共厕所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返回审查意见。
第十条 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