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2007-10-26 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A+  A-

(三)地面干净、整洁无杂物,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二十二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厕的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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