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产业政策 利用行业优势 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200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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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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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垃圾处置收费性质。按照国家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垃圾处置收费继续按原市政府第79号令的要求,确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2、扩大垃圾处置收费范围。在收取居民和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基础上,扩大收费范围,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3、落实垃圾处置收费责任。根据各地城市和我市具体征费工作的实际,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具体征费责任落实到各区环卫主管部门,使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责、权、利相统一。
4、强化垃圾处置征费方式。针对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较难的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供水企业、燃气公司等单位代收的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
5、确定垃圾处置的征费办法。城市居民按每户每月计征,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计征,集贸市场、餐饮、旅馆、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按生活垃圾量计征,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每月按营业面积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用,按量计征无害化处理费。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垃圾处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以补偿垃圾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按照我市世行贷款和采取BOT投资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场的可行性报告,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以100元/吨的垃圾处置费(含垃圾中转运输和处理费),作为测算向社会单位和个人征收垃圾处置费标准的依据。
2003年4月,我市召开了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听证会,初步确定了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标准:城市居民5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元/人月,集贸市场、餐饮等社会单位以生活垃圾产出量100元/吨收取等,原计划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征收标准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非典”影响,而且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系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份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至[2003]28号)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2003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因此,我市调整后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征收标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