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废气与臭气:锅炉废气,垃圾综合处理过程产生的氨、硫化氢、甲硫氢及臭气浓度等各类污染物,油烟废气等废气的排放,应执行国家现有相关规定,具体按环评报告极其批复处理,相关国家标准主要包括:《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同时应规定项目公司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确保厂界主要污染物指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符合国家规定允许标准值。
同时,鉴于单纯提供处置服务的餐厨PPP项目产出受输入端(即甲方负责的收运垃圾的供给)影响极大,因此,为保证进场垃圾的一致性,这类餐厨PPP项目合同中还应有餐厨垃圾成分标准的说明,作为对政府方或政府方控制的收运单位的约束,并利于在发生较大偏差时便于对计量付费进行调整。这些指标主要包括:餐厨垃圾含水率、(废弃食用油脂)含油率、杂质混同处理(即发现与其他生活垃圾混装后由甲方负责督促整改的责任约定)等。对于与污水、污泥、厨余垃圾等协同处置的,也应有相应的输入端标准说明。
3、处置模式选择及调整衔接
对于已有地方性规范明确要求实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的地区或城市,在应用PPP模式时适宜直接采用收运处一体化模式。反之,则需要开展具体的分析论证后再做决定。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对于采用单纯处置模式的PPP项目,应注意考虑到合作期内地方性规范变动带来的处置模式变动风险,并在PPP项目合同中预留好调整衔接的接口(即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费调整的约定,详见后文)。考虑PPP合作期内实施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对于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影响,分两种情形:
(1)餐厨垃圾收运一体化(即统一收运主体)
如PPP合作期内实施餐厨垃圾收运一体化,且本处收运一体化仅指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统一至一家收运主体,此种情形下PPP项目公司并不负责餐厨垃圾收运,政府对餐厨垃圾保底供应量(或称“基本供应量”)的承诺不受影响,同时项目公司仍无需考虑收运成本。即项目公司经营成本、处置量及使用者付费收入(如有)不受收运主体统一的任何影响,该情形下无需调整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2)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即统一收运和处置流程)
如PPP合作期内实施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即项目公司由原来的单纯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变成同时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则实施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的次年应进行一次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收运处置一体化后,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经营成本和使用者付费收入均会发生变化,新的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无法按照原有财务模型进行简单调整后计算得出,更不可能以简单的拟合公式同时反应以上复杂变化。该种情形下,应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届时项目公司餐厨垃圾供应量及经营成本进行重新核算,包括基于过去的餐厨垃圾供应量及经营成本情况确定届时合理的餐厨垃圾供应量及经营成本,并对剩余合作期内餐厨垃圾供应量及经营成本进行合理预测。然后,通过投标报价时相同的测算思路来调整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4、基本供应量设置
在项目规模由政府方规划确定,收运暂时不纳入项目范围或者收运存在客观困难而政府负有收运协助义务,且项目公司不可自行决定接受项目服务区域外的处理量时,在PPP项目合同中设置由政府方承诺基本供应量是一种合理的机制。基本供应量设置即政府部分承担处理量不足的风险,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基本供应量设置一般是结合相应产生量增长预期设置为逐年或阶段性增加,在此不再多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