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一类特殊情形是:对于废弃食用油脂由政府方负责收运提供及相应处置后产品收益归属项目公司的项目,应对餐厨垃圾(此处仅指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除外)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供应量分开进行考虑,而不宜设置单一的餐厨垃圾保底量。这是因为:其一,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后产品收益是项目公司收入的组成部分,在维持项目收益水平不变的情形下该部分收入的多少将直接影响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其二,以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后产品为粗油脂(部分项目可能会有更精细化的产品,如甘油、生物柴油等)为例,由于粗油脂作为纯市场化产品,其价格波动较大,考虑到项目执行阶段实际粗油脂收运和销售规模一般低于设计指标对应的规模,因此有必要考虑对粗油脂销售设置保底和超额收益分享机制,有如下两种方案可供考虑:
(1)设置粗油脂保底数量,同时对粗油脂销售收入超出设计规模的粗油脂销售收入则采用超额收益分享机制。此种方案下,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各计算期的粗油脂销售价格。建议采用简化方案,即设置基准期的粗油脂市场价格,此后年度的粗油脂计算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地的PPI指数进行调整。
(2)设置粗油脂保底金额,同时项目公司的销售收入对超出设定上限收入的部分启动超额收益分享机制。此种方案下,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方如何确定项目公司的销售收入,建议采用月度报告和年度审计的方式。
以上两种方案相对而言,第一种方案操作简便,但由于粗油脂市场价格实际波动,导致项目公司的实际收入和测算收入会有一定的差异。第二种方案可以有更精确的数据,但需要政府在监管措施中增加对于项目公司财务的审核和审计工作。
5、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价调整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价(以下简称“服务单价”)调整应全面考虑以下三种触发因素,建议在PPP项目合同中以独立章节加以明确规定:
(1)成本上涨:考虑两类情形。情形一:经济通胀引发的或者非通胀引发的人工、电力、燃料等经营成本上涨;情形二:收运系统、处置系统资本性支出增加。两种情形的调价方式不同。
对于情形一,调价方式有两种:①如合同约定了n年一调的常规调价机制,则适合采用如下方式调整服务单价:即设定一个固定基期,调价后单价=基期单价+单价调整变动额。其中,单价调整变动额计算的思路为服务单价构成中诸如电费、固废焚烧费、污水处理费及人工费等各构成因子加权平均变动幅度(仍与基期相比)乘以基期的初始服务单价,但需要扣除掉资源化利用副产品收入对服务单价的影响。②由于服务单价需要弥补项目经营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由于固定成本在情形一下未受影响,则服务单价可按照仅就可变成本部分变动影响进行调整,调整后服务单价=(调整期最近一期服务单价-固定成本)*调价系数+基期固定成本。其中:固定成本应包括初始服务单价包含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所得税及税后利润部分。
两种调价方式原理基本一致,均考虑可变成本项对价格构成的影响,第一种调价方式相对更加科学(因考虑了资源化利用副产品收入对服务单价的影响)和可操作(第二种调价方式中的固定成本相对较难合理度量)。
对于情形二:调价则更为复杂,具体参见本文对于“处置模式选择及调整衔接”中相关论述。
(2)处置标准变动:由于处置标准变动可能仅增加日常经营成本,也有可能需要增加处置系统的资本性支出,因此可参照上述情形(1)相应调整服务单价;
(3)新增产能:即当一期/近期工程接近满负荷运转时需要启动二期/中期(或者远期)工程。当二期/中期(或者远期)工程进入正常运转后,需要对服务单价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参照情形(1)中的资本性支出增加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