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监管,切实解决建筑垃圾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对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4日发布的《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3〕1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2月2日至2月9日。
征求意见内容:《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意见反馈途径:相关意见可发送至邮箱cgzfbgs@dz.shandong.cn
联系电话:2186982
附件:关于对《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docx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和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工作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第八条 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及其合同中体现(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在设计、施工合同中体现),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予以落实。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工期、新建或拆除的建筑面积;
(二)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三)建筑垃圾清运、污染防治及处置利用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前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实行承诺告知);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承诺告知);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至7个工作日)进行核实,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