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环境信息向全社会公开,社会监督力量加强。
环境治理不仅需要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环境监管,而且需要社会各方面“自下而上”的积极参与,形成“上”、“下”呼应、“上”、“下”制衡的合力。
环境信息公开是扩大公民知情权、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2020年1月2日起,焚烧厂五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和炉膛温度集中到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企业排污信息在全社会公开。
通过网站,企业周边居民能对企业排污进行监督,而且新闻媒体、NGO、科研机构和居民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数据,利用污染物排放数据对企业超标排污进行举报和开展科学研究,极大的方便了社会公众对企业排污的监督,扩大了公民知情权,增强了社会监督力量,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形成全民监督之势。
6.建立执法长效机制,企业守法自律性增强。
以往的专项整治行动一般采取运动式、地毯式检查,力度大,效果明显。然而,由于行动时间短,采取的措施为短期应急措施,导致部分企业对政府治污行动抱有观望心理,采取避风头的应对策略,因此很多专项整治之后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往往死灰复燃。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整治行动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逐步建立起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督和惩罚长效机制,将临时性的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常态化、制度化,建立了一整套行业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体系。
完善的执法体制机制促使企业对政府执法形成稳定预期,不再抱有侥幸心理、关系户心理和无赖心理,而是专注于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企业守法自律性显著增强。
总体来说,评估报告对三年专项整治行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而相关研究的结论和结果,也跟清气团、上海青悦等组织开展的垃圾焚烧大数据研究结论,有高度的趋同性。
垃圾焚烧的专项整治,带来了垃圾焚烧排放的达标性、安全性提升,减少了群众邻避投诉,还催生了企业注重环境治理和投入的长效机制,政府也借此打造了一套更先进更严格的垃圾焚烧管理模式,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应的长远统一。
八、建议和展望
研究团队,还向环境管理部门在后续管理模式和工作上,提了很多建议,相关意见也是清气团及相关NGO组织和垃圾焚烧行业企业,均高度赞同的。
研究团队建议:
1.为了进一步降低焚烧厂环境风险,让周边居民完全放心,“十四五”期间,对焚烧厂的环境监管绝对不能放松懈怠。
尤其应该聚焦环境监管薄弱的地区,从空间上看,上海、北京和深圳等环境监管能力较强、地方标准高于全国标准的大城市,可由地方监管为主。生态环境部应将监管重点转向中西部和中小城市,转向有超标记录的焚烧炉。
2.加强对全产业链的环境监管。
飞灰和炉渣这类不易引起老百姓注意、但是危害较为严重的次生固体废物的监管相对薄弱。“十四五”期间,环境执法应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全产业链布局,加强对飞灰和炉渣等污染物的监管。
目前,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网站公开了企业基本信息、五项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浓度和炉温情况,但是缺乏手工监测数据信息。
对于公众所关心的二噁英类和重金属排放浓度以及飞灰等危废去向,尚未实现信息集中公开。建议在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网站增加二噁英类、重金属排放浓度以及炉渣和飞灰处理信息,进一步提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全面性、便捷性,为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3.适度减轻中小企业环境监测成本负担。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企业对周边环境进行自行监测,并对烟气中二噁英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际上,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每年都要监测1次二噁英,在北京等大城市,要求企业每季度监测1次,每次每炉10万左右,加上重金属等污染物监测,仅检测成本每年几十万到上百万。
这对中小企业来说负担较重,而且企业自行监测必定都选择焚烧炉运行最优良时刻,检测结果都达标,因此检测的意义不大。建议根据企业规模和历史超标记录加强政府监督性抽查以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减轻中小企业运行成本。
4.消除“邻避”效应需要各部门协同发力。
在针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投诉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投诉问题与垃圾填埋和搬迁补偿有关。
这些投诉涉及多个不同部门,而拆迁搬迁等社会问题更为复杂,这些问题的解决超出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但是其投诉对象又跟环保相关。对于这类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以及企业的通力合作。
涉及到拆迁问题,应以方便村民生产生活、整村拆迁为原则,尽量满足村民的合理需求,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