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