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处理生活垃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环境补偿费用。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环境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三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可回收物物品存放点,可以采取进入社区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服务,也可以通过兼具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或者中转站开展可回收物回收服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回收废旧物品。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三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制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第四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再生资源回收、物业管理、餐饮、旅游、住宿、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等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开展相关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本 市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五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制度。
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监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全流程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害垃圾从暂存点分类收集后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共享,提高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厨余垃圾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集、运输厨余垃圾车辆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处理量、处理设施状况等信息,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发生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