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8号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6月29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研究制定实施目标和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并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生态环境、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减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处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帮扶、捐资、捐赠等方式治理农村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和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宣传动员并组织各类团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