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岛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城区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因海岛特定地域特点,下辖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根据自身特点参照执行。
第五条区工委管委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责任主体监督管理。
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区工委宣传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类媒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引导。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区社会事务局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年度考核相关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落实垃圾分类工作减量和处置设施经费保障及相关经济支持政策。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餐饮单位垃圾分类监督管理,督促产生厨余垃圾和食用油脂的单位做好源头申报工作和分类运输委托事项。
区纪工委监工委负责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管和问责。
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渔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垃圾分类管理,并将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未尽事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区工委管委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区工委管委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补偿处置成本的原则研究确定。
第十条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