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推进苏州公厕精细化管理工作,我市对2003年6月26日印发的《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厕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厕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又名公共卫生间),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市政公厕,是指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卫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厕所;
(二)社会公厕,是指在公交换乘枢纽、码头、地铁、火车站、机场、广场、文体、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商业、加油站等对外开放区域的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城乡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厕所,以及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公共厕所;
(三)旅游厕所,是指设置在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区(点)、景区沿线等旅游活动场所并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公共厕所;
(四)协议公厕,是指有关单位和环卫管理部门达成协议,将内部符合条件的或者改造升级后符合条件的厕所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 公厕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功能完善、卫生实用、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环卫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环卫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厕的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政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二)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三)协议公厕的确定和监管。
旅游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 发展与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公厕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企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
第九条 公厕建设应当采用生态、环保、节能、节水、资源再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 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乡规划,并同步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在公共绿地上建设公厕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环卫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明确公厕建设位置。
涉及住宅、商业土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招拍挂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公厕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