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区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城区范围:东至国道343(含开发区机械产业园区、陆台小区汴水花郡),西至宁宿徐高速(含周李天和嘉苑),南至莲荷路(含翡翠庄园),北至黄河路的合围区。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管部门是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各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
(三)制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计划;
(四)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加强与经济开发区、常泗工业园区、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联系,按照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方便高效的原则,建立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协同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
(二)宾馆、招待所行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
(三)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浴室)、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经营场所面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条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
第八条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以政府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代征,青阳、重岗、大楼街道兜底的方式进行,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垃圾处理费中提取。
(一)对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征;
(二)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及城区河道内可停泊船只由交通部门按本办法附件所列标准代征;
(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在其申报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时代征;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由住建部门在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代征。对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由税务部门在其开具税收发票时代征。
(五)各级各类学校、各类医疗单位、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部分行业等,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征;
(六)对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