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对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征收;
(二)对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洪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由征收部门按该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征收(其中医疗单位应按本办法附件所列医疗单位床位标准一项来征收);
(三)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制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向建筑施工企业征收;
(五)城区市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本办法附件所列标准计征;
(六)对停靠在城区河道的船只,按以下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第十条以下情形免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
(三)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各级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一条对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合计在3吨以下的城区住户,免征该三个月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或金库,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第十四条城管部门对违反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有关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停止违反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要建立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城管部门等单位应当对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城区范围以外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泗洪县城区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