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装修垃圾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清运装修垃圾;
(二)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
(三)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第四十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毒有害垃圾另行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临街商铺装修应当设置围挡,做好除尘降尘工作。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四十一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清运,并约定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装修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中关于运输管理的规定,将装修垃圾运输至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
第四十三条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应当按照装修垃圾组成成分经分拣、破碎、加工、筛选等工序实施分类处置。
装修垃圾中的金属、橡胶、塑料、纸类、木材、玻璃、沥青、混凝土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运送至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运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有毒有害装修垃圾应当运送至危险废弃物处置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十五条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至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实行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