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实行联单制度。联单是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结算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费的主要依据。联单共五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处置服务企业,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各一联,联单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每次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废弃物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经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核实验收签字后,联单第一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自留存档,其余各联交付收集、运输服务企业随餐厨废弃物转移;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每次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运送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经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验收签字后,联单第二联由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自留存档,其余各联交付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每次接收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处置服务企业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每月报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五联每季度报市城管局。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作出许可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分别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申报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委托收集、运输合同的备案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密闭储存情况;
(四)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资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实施,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长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扬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5月10日颁布的《扬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