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第127号令)和市政府对《关于依照省政府第127号令我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汇报》的批示精神,扬州市城市管理局对《扬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为进一步完善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市各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信地址:扬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处(观潮路709号)。
联系电话:0514-87903035;传真:0514-87903017;电子邮箱:292649891@qq.com。
征集时间: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9月29日
扬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含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贯彻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倡导文明的餐饮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管理餐厨废弃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政策制定、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下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助市城管局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发改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立项服务,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