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健委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可以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适当补贴。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许可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分别选择,中标企业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以及履约保证等内容。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颁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作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九条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将餐厨废弃物运往移出地与接受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处置。
第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