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导则》的实施效果
从实施情况来看,《导则》有效保障了《条例》实施以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效,唤起了全市市民对垃圾分类的高度关注,也推进落实了《条例》实施初期志愿者的全面值守。同时,定时定点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社会管理制度的推进,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一方面,由于“定时定点”改变了几十年形成的随意投放垃圾的习惯,造成许多居民不适应;另一方面,随着分类推进力度的加大,部分社区“撤桶并点”未能按照《导则》要求的流程,对实施“定时定点”的必要性、操作性(比如点位设置与投放时间设定等)与居民沟通不够充分,造成部分居民不理解、不配合。为此,《导则》颁布后,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通过强化指导,面向全市各区和各基层及时发出工作提示,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区、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需施策,充分理解《导则》有关精神,坚定定点投放,创造条件定时投放,合理设置误时投放点:一是要一小区一方案,合理确定定时定点投放点位置及开放时间,防止“一刀切”的简单粗暴的操作方式。投放点开放时间、时长及投放点位置设置应当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并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实施撤桶并点的小区,要根据小区各类垃圾产生量和居民投放时间段,在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点合理配置各类容器数量,防止出现居民排队投放和垃圾桶满溢等情况。二是要合理设置误时投放点,做好定时定点推进的平稳过渡。针对部分“996”上班族过多、投放点开放时间难以协调的居住区,要合理设置误时投放点,缓解居民投放矛盾,保障垃圾入桶。此外,要通过智能化监管、加强巡查等措施,做好定时定点投放点及误时投放点管理工作,确保定时定点投放点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及误时投放点分类投放质量。
二、建立不分类不收运机制倒逼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中转、分类处置各流程环环相扣,各类垃圾末端处置工艺不同,需要保障全流程分类垃圾的纯净度。因此,《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生活垃圾的权利。本市自2017年以来,已开始对单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不分类,不收运”,该举措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是切实推动单位垃圾分类的有力抓手,应当长期坚持,同时逐步推广到居住区范围。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本市应就《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进行细化,出台相应的制度,同时为规范收集、运输单位,按照先要求整改,拒不整改后再拒绝接收的行使该权利,在反复征求各区、街镇、环卫作业单位意见、召集专题座谈会、专家意见征求会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一方面,可保障后续进入处置设施的各类垃圾满足不同处理工艺的要求;另一方面可倒逼管理责任人履职尽责,规范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
有关《操作规程》核心内容的解读如下:
(一)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判定
重点明确了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判断标准、判断和协调方式,主要有三点:一是标准,明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垃圾中明显混有其它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二是方式,对交付点生活垃圾是否达到分类标准,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以现场目测方式判定;三是协调路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对收集、运输单位认定标准或者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除与收集、运输单位直接沟通外,可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争议。
(二)拒绝收运具体操作规程
按照发现告知、拒绝整改、整改后恢复收运,主要分为三步:
1.告知并要求改正: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对湿垃圾和干垃圾,在要求改正期限内均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并在《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标准告知单》上明确告示,同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所在街镇。其中,对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居住区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2.拒绝收运并报告:在要求改正期限结束后,拟交付的生活垃圾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并在交付点张贴《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明确拒绝收运的垃圾类别、起始时间,对混合垃圾进行拍照留证,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所在街镇。
3.恢复收运:根据所在地街镇协调意见,收集、运输单位及时恢复收运。同时,管理责任人在被拒绝收运当日即采取改正措施,管理责任人可直接向收集、运输单位申请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要求
根据《条例》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义务,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处理拒绝收运事项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一是在收到收集、运输单位报告的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后,应通过基层社会治理等多种方式对居民、单位进行宣传、引导、劝告;二是在获知收集、运输单位报告的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后,街镇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处理;三是对前期改正不到位的,应督促进一步改正到位,对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应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并将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提交市房屋管理部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四)加快推进拒绝收运流程的信息化系统建设
为方便收集、运输作业人员便捷操作拒绝收运的有关流程,《操作规程》要求:交付点信息应当纳入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载明交付点(垃圾箱房、小压站等)编码、收集、运输单位、管理责任人、监管单位、生活垃圾清运频率及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同时,逐步将混合垃圾照片,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单位、居住区信息,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信息等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实时传输,提高处理效率。
《操作规程》颁布后,为防止出现一刀切,采取了“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推进步骤,提出“先单位后居住区”“先示范达标区域后一般区域”逐步实行拒绝收运制度,既有效推进了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也有效防止产生居住区“一人生病、全数吃药”等问题。从实际实施情况看,各区因地制宜,结合本区实际,积极推进“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有关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各类单位积极落实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和存储的质量管理,居住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各区专业部门指导下,通过创新“破袋神器”提高分类质量管理。
全市也在加快推进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开发,逐步开发生活垃圾分类全程监控信息系统,“上海分类质量在线”APP已经投入试运行,从功能上看:该APP能够载入交付点、收集、运输单位、管理责任人、监管单位、生活垃圾清运频率及时间、收运品质、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收集、运输单位可通过APP填写《生活垃圾分类品质不达标告知单》《生活垃圾停止收运告知单》以及《生活垃圾暂停收运告知单》,并可直接通知相应管理部门;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接收收集、运输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处置;居委可直接接收信息,处理并反馈;街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接收信息,传递信息至居委或城管部门;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可接收信息,传递信息至街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城管部门可接收、处置及反馈信息。预计该APP投入使用后,将会进一步提高收运单位、管理部门、属地责任部门实施拒绝收运制度的便捷性。
三、指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便民为民数据库导向标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规定“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4月,结合《条例》立法调研成果和实施需求,制订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目的明确数据翔实
《指引》主要有四方面目的:一是对生活垃圾产生者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引和向导,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二是对产生频率较高或易混淆易误投的垃圾品种进行列举,为市民分类投放提供查询便利;三是根据本市单位办公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等特点,提出差异化的分类容器配置要求,为各类场所因地制宜配置分类容器提供参考依据;四是强调本市生活垃圾四分类容器以及对应的标志色和标识样式,体现系统设计统一性,以整齐的视觉效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指引》是由《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沪绿容〔2014〕179号)修订完善而成,同时结合《条例》制订期间,从各种座谈会收集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百姓等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实施的意见,在《条例》明确定义和大类列举后,一方面按照法律遵循要求,保持了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涵义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多角度从市民思维方式出发,既对常见生活垃圾进行了按材质的归类和细化,又对常见生活垃圾按日常呈现的物品种类进行归类和列举,同时还对不同场所的分类容器设置要求、标识规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说《指引》为垃圾分类投放者、分类投放管理者建立了详细的数据库和明确的导向标。
普陀区长征镇制作的垃圾分类指引标牌(宋玲玲/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