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就是“罚”。也就是通过宣传动员、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后,在一个试点区域50-60%的居民都愿意分类了,这个时候再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处罚的条款。
但是谁来罚,罚多少,什么时候罚,罚的钱做什么?这又是个系统工程。立法需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而做人的工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垃圾分类,德国用了40年,日本用了27年,瑞典用了一代人的时间。当然,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有它的体制优势,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是,我觉得3到5年,甚至10年这个时间还是需要的。
我们不能看到日本、韩国、包括我们国家的台北,都有处罚的法律,而没有看到他们背后漫长的宣传动员、激励政策的配套,再辅之以严格的法律。关键的是,他们的法律是结合自己的国情和市情,是符合经济学原理,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而我们在没有经过长期的宣传动员、没有配套的激励政策,在大部分居民还没有养成垃圾分类习惯的情况下,不能一上来就处罚,也不能指望出台一部法律就万事大吉了,垃圾分类真的没有那么简单!
所以大家会看到,之前,在2015年前后,广州、杭州等城市都出台相应的处罚条款,但真正执行的并没有几单。
正如古语所说,“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因为,从居民端来看,涉及千家万户,本质上是一场社会综合治理工程,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需要德治、自治、法治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而想仅靠出台一纸法律,就想把垃圾分类这项工作做好,是不现实的。
四、垃圾分类要想实质性的突破,唯有上升到改革的维度
垃圾分类是一项全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在突破垃圾分类“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等方面发力,特别是要突破利益的藩篱。
美国战略学家惠斯曼说,“问题的解决,往往不在问题的发生层面,而在相邻的更高层”。
垃圾分类的问题,在产生垃圾的层面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唯有上升到改革的维度才能有根本性的突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
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强调:“把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放到更加突出位置来抓,对收入分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环境治理、养老、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要结合群众的现实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改革举措”。
建议住建部,根据“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在住建部公布的全国100个农村垃圾分类示范县及46个试点城市中,重点在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实验区及全国生态文明区县中,第一批选择10个左右的区或县做全域垃圾分类的改革试点。
据了解,2019年住建部拟投入213亿元资金支持46个城市的垃圾分类,建议提取少许资金,比如5——10%的资金,即10——20亿左右的资金,全力支持试点区县的垃圾分类(现在很多地方财政已很紧张)。
另外,在全国层面成立垃圾分类改革试点“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应包括:相关部委的领导、专业研究垃圾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垃圾分类实战经验的企业家组成。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垃圾分类是表面上很简单,而且又是大众话题很强的行业,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是一个垃圾的产生者”来说“垃圾分类的那些事儿”。
特别是今年6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垃圾分类作出最新指示后,一时涌现出了很多“垃圾分类专家”。这其中,包括长年研究垃圾分类的学者,他们的研究成果和思想,对垃圾分类是有借鉴和推动作用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从未深入研究过垃圾分类,他们只是从各自的学术角度来看待,只是从垃圾分类的某一个环节或某一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述,看到的也只是一鳞半爪、外在的、表面的东西。最关键的是,由于缺少实践的经历,说的话可能都有道理,但“离地三尺,无法落地”。结果,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弄得很多管理者也无所适从。
在垃圾分类领域里,指出问题的人多,提出解决问题的人少,能敢于亲身实践的人就更少,就像网上流传的一个段子。
垃圾分类,说很容易,做很难,做对就难上加难。
建议将全国垃圾分类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织在一起,形成几种方案,根据“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拟定垃圾分类改革试点方案,分区域、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垃圾分类的“时间表”和“施工图”。
然后,在实践中“大胆试、大胆闯”,努力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垃圾分类的可持续、可复制之路。因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待试点取得成功后,提炼、总结其制度,然后再上升到法律层面向全国推广,这样出台的垃圾分类法规,才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文章的最后,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作为结束语,与大家共勉!
“培养垃圾分类好习惯,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