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被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根据任务安排,我局组织起草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使草案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现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联系人:金子业63731137
邮箱:847872798@qq.com
受理单位: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74号
附件:《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相匹配的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垃圾房)、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生活垃圾分拣中心、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公安、教育、供销、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