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组织落实新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教育活动,引导市民广泛参与、积极支持。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评选考核工作范畴,指导、督促州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加强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升公民垃圾分类文明素养。
五、州发展改革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核准、备案)及概算审批;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指导、督促各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六、州财政局。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优先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经费,配合县市有关部门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
七、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管,规范有害垃圾收运、储存、处理;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过程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配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各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八、州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全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牵头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指导、督促各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九、州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管理,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回收网络与垃圾分类工作的对接;指导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十、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用地保障;负责在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上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给予保障;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指导、督促各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十一、州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指导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十二、州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严格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的创建验收标准开展工作。
十四、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做好餐厨垃圾收集及分类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十五、团州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及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督促各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十六、州妇联。负责组织妇女志愿者向全省妇女和家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学分类知识宣传,促进家庭转变生活观念。
十七、州大数据局。负责指导全州各县(市)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