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要承担垃圾处理产业支撑体系、排放权/处理权交易体系、服务型产品分配和应急管理等项目的管理责任。这些项目政策性强、惠及面广、对产业化和产业发展影响深远、产权难界定、公益性强而市场化指数低,需要政府统筹协调,调用公共资源,发挥政府的宏观调节或调控作用,以引导、指导、监督、维持垃圾治理秩序。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是这些项目的组织者、管理者,但不一定是(唯一的)作业者和作业管理者,政府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将社会能承接的具体业务委托给社会,让社会承担作业主体,政府参与其中,如将检测、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废弃物处理作业等任务委托给社会,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政府不直接参与作业,仍旧是服务供给的责任者,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并不因委托社会生产而有任何减少,政府始终是最后的责任主体。此外,对于一些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环节,如有害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应急性填埋场等,政府应起到主导作用,甚至以伙伴身份,直接与社会一起参与这些处理环节的作业。
社会是垃圾治理的主要作业主体和作业管理主体,承担源头需求侧管理、废弃物收集、储存、运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等处理作业及其组织管理,并参与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服务和法制体系建设。企业是垃圾处理的基本单位,从培育、发展废弃物处理产业的事业体角度衡量,垃圾处理产业化可理解为垃圾处理的企业化,产业化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让垃圾处理按企业模式组织与运作,有用垃圾回收利用如此,无用垃圾填埋作业如此,排放权/处理权交易中心如此,即使源头分散作业也最好以虚拟处理厂的组织形式进行企业化管理。垃圾处理产业的不同环节要求不同的组织者,垃圾处理产业将形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区企业)、私有企业、非营利性社会企业或政府、社区与私人两两联合或三者联合经营并存的局面。
社区组织作为社区利益的代表者,在废弃物治理中起着关键作用。社区组织的作用甚至强于企业财团的作用。任何环节社区组织都是参与者,在源头需求侧管理环节,只有能够体现民意的社区组织才能发动与组织公众投入到源头作业中来,积极开展源头减量、分流分类、回收等活动;即使在具有一定利润的中处理环节,因社区组织掌握废弃物来源,不仅可以采取入股方式加入废弃物处理企业,甚至还可以独立建设与营运废弃物处理设施。社区组织应发挥政府、社区和企业财团三者间的纽带作用,在垃圾处理产业中扮演好组织者角色;如果扮演得好,实现垃圾治理的社区自治,政府将只需要面对社区组织,无需面对众多企业、家庭和个人,有利于理顺管理关系,提高政府行为的效率,这是构建垃圾处理产业体系的追求目标之一。
值得强调的是,废弃物排放费是废弃物排放者缴纳的旨在维持废弃物收集、储存、运输、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等活动的费用,其收支管理涉及到处理者,之所以列为源头需求侧的职能,是因为废弃物处理者也是排放者,把废弃物处理者列进源头需求侧也是基于这点。废弃物排放费,包括清运费(又称卫生费)和处理费,是一种经营服务性费种,用于废弃物治理。废弃物排放者缴费,废弃物处理者收费与使用,废弃物排放费的转移发生在排放者与处理者之间。鉴于垃圾排放者众多,废弃物处理者为了减小收费成本,一般委托政府公共事业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代理收费。
垃圾治理需要政府引导,广泛吸收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强化政府、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需要政府与社会共治,共同维护与完善垃圾治理的市场机制,成为市场这张“脸”上的两只眼睛。重点有三:一是要求社会自我管理、自主自治,二是要求政府与社会成为伙伴关系,三是要求法治化。只有社会具有强烈的社会意识,只有政府与社会共治,只有法治化,垃圾治理才有保障。
三是要统筹考虑前处理、中处理、末端处理和收运环节,协调发展。前处理为分散式处理,宜实行属地管理和社区自治;中处理一般为中小规模,或分散或相对集中,宜实行属地管理,就地或就近处理;末端处理(终处理)一般为大中型规模的集中处理,可实行市级统筹或更大范围的区域统筹以便更好地统筹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极大化处理设施的综合效益。从处理方法来看,应坚持实用高效,力求多措并举,综合处理。从处理主体来看,应坚持政府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实行企业化运作。总之,垃圾处理应坚持协调发展、规模适宜、方法实用和企业化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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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孟清,高级工程师,调研员。2003年起在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从事垃圾管理、治理工作,期间到普宁市挂任副市长,从事环保、农村和旅游工作,涉猎垃圾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乡村发展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