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0日,上海,居民小区内的分类垃圾投放点
自2000年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被选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以来,各地政府在财政、宣传教育、立法等方面积极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倡导和投入,虽取得一些成效,但效果不尽人意。
垃圾焚烧发电是当前应对垃圾与日俱增的最为经济的方式。然而,进入城市与社会的转型阶段,大气污染、邻避事件使得看似经济的垃圾焚烧背后巨大的社会成本逐渐凸显。一直以来,尽管有诸如日本和美国等国的经验作为典型示范,但鉴于国情和相关法律理论、产业技术的不成熟,国家和政府竭力探索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和付费以外的其他潜在路径。
毕竟,强制分类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其规范性和拘束力的配置是以为公民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甚至是公民环境义务为代价。在经历十多年的挫折之后,经验与实践自觉地指明了强制分类的基本立场。为此,2017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先行置于选定的46个城市进行实践尝试,希望从局部性的试点试验中吸纳地方经验,自下而上地反馈到立法决策层,为正式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
《方案》与背后的“四个断裂”
1.《方案》的整体评价
在《方案》出台以前,各地在地方性立法活动中大都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采取观望的态度。为了呈现中国不同城市之间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这一问题上的认知差异和变迁,笔者选取了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深圳、杭州、成都、沈阳、银川9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作为样本进行考察,见表1。其中,《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虽未对公民生活垃圾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二者制定规范文件均是以“谁产生、谁付费”为原则,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进行积极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