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逻辑分析
客观地说,义务进路无法全面深入地解决“四个断裂”的问题,因为“四个断裂”涉及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因素,所以必须承认规范性进路有其结构上的局限。
义务的设置尤其是面向全社会为每一个原子化的公民设置义务,是一项艰难的抉择。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公民环境义务或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以抽象迂回的方式予以阐释适用有其背后的内在原因。
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作为一般环境义务,也包括预防义务、填补义务、改善义务与合作义务。在生活垃圾分类的场域中,义务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公民,政府和企业也在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主体之列。
对于公民而言,预防义务体现为绿色消费、避免过度使用一次性产品,亦即一种减量义务。环境法语境下的填补义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既有传统侵权责任法中填补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功能,也具有填补环境损害的功能,同时基于填补义务的社会化面向可设置于损害发生之前。填补义务的脉络蕴含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对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等责任分配和承担过程中。改善义务更多的是强调以低碳、节俭、环境友好为精神调整日常生活方式。合作义务是公民配合社区、政府部门的相关举措。
对于企业而言,主要是预防义务、改善义务和合作义务。譬如,在生产产品时避免过度包装,积极回收自己生产的废旧物品,配合政府。
对于政府而言,其环境保护义务意涵下的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是更为宏观抽象的“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具体的类型及衍生结合具体情境分析。笔者认为,预防义务、填补义务、改善义务与合作义务之间既有区别但又是以连续糅合的形式存在,没有绝对的义务类型界限,应当避免用割裂的视角孤立评价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与日本细致、明确、翔实的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体系相比较,我国既有的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规范性内容则更为宏观、抽象、模棱两可。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在该条款中“鼓励”本质上属于倡导性规范,不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性。该法第16条进一步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从该条款的表述中可知,“应当”是强制性规范,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怠于履行或不履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至于公民与政府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事项上的合作义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明确提及。
由此可知,当前的垃圾分类法律和政策文件并未完整、周延地建构起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体系,预防义务和合作义务付之阙如,改善义务和填补义务部分地散落于各类规范中。
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配置与实现
全国各地对垃圾强制分类的重视与探索,为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实现提供了良好机遇。在当前的现实语境下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首要任务是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加以判断,并选择合适的展开路径,明确公民、企业、政府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各自应发挥的作用。
1.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框架的重构
在逻辑上,重构生活垃圾分类义务需要从三个路径同时切入:①立法路径,即通过制定新法或修订旧法,勾勒出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的垃圾处理责任;②行政路径,即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政府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中的能力;③严格的惩罚与监督措施,即建立评价惩罚机制,强化政府对不当处理生活垃圾的处罚和监管。
在体系上,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提纲挈领地规定公民的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环境保护法》第49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对特定类型的废弃物处理做出规定,但尚未对生活垃圾分类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两部综合法中对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构成、责任要件做出普适性规定。
除此以外,根据实践需要,可以考虑对当前法律体系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消除规范性文件在概念界定、主体确定、拘束力、法律责任、内容分布上歧异和不同步,以实现体系、结构、内容上的协调。例如,构建一个由《绿色消费法》《厨余垃圾循环资源促进法》《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促进法》《包装控制法》等组成的源头治理、末端处理和资源循环有机体系。至于上述专项规范性文件的位阶选择,则根据结构需要和行动情境确定。
在内容上,可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合理分担义务”。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公民的废物处理义务:“居民应当通过控制废物的排放、使用再生产品实现废物的再生利用,同时必须通过废物分类,尽量自行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物,配合国家以及社区有关废物减量以及废物妥善处理政策规定的相关措施”。此外,对于随意丢弃、焚烧废物的行为施以相应的自由刑和财产罚。
在《厨余垃圾循环资源促进法》中规定:“消费者应当通过努力控制厨余垃圾的产生,尽量促进厨余垃圾的循环再利用”。在《绿色消费法》或《包装控制法》中规定:“消费者应尽可能选择可反复使用的商品包装,控制过度包装商品的使用,努力控制包装废物的产生,促进包装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再利用。”
2.绿色生活方式的培育:立法与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