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生活方式的立法培育不是孤立的,与之相伴的是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消费选择的多重共时性转变。换言之,对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绿色生活方式的理解与运用,绝不能仅仅局限于规定控制消费、使用再生产品、妥善处理废物。在绿色生活方式立法培育上,无论是《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还是《绿色消费法》《厨余垃圾循环资源促进法》《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促进法》《包装控制法》,对绿色生活方式的规定都是不够的。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第9条富有创新性地将绿色原则引入民法体系,便是基于一种更为宏观的视角将绿色生活方式以微观而深刻的方式渗入私人生活的细节。
凡是涉及公众参与内容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倡导面向全社会的宣传和教育。《方案》关于宣传教育提到要“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强化国民教育”“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客观地讲,《方案》提及的宣传教育的五个方面都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切实所需的,但由于缺乏生活垃圾分类责任的挂钩,即使是多样化、细致化、常态化的宣传教育也容易流于形式。过去20年的垃圾分类经验便是例证。
3.政府单中心治理逻辑的转变
“生活垃圾分类问题是一个涉及居民、政府和环保者三个利益相关群体以及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因素的多主体、多目标决策问题”。可以说,行政机关现有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单中心治理逻辑,与强调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多主体参与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不兼容的。
运动式干预忽视了生活垃圾分类日常性中隐含的文化性、连续性和生活方式转变的漫长性。此外,不对等的关系难以激发社会主体的参与性与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有限政府应破除全能政府的想象,在认清自身权力边界的同时也应当承认自身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涉及普罗大众生活逻辑的事项上。“政府归政府”“市场归市场”“公民归公民”“企业归企业”不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和口号中的格言,也应当是公共行动的指南。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犹如毛细血管的“微治理”事务,越是在自上而下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公众自下而上的需求与困难相对接时,统一性与差异性的碰撞便凸显出来。在面对公民意愿与行为的脱节时,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的出场便显得十分重要,因为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一方面能够直面公众的偏好和需求,另一方面能够作为一个中介和通道,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统一性内容与千差万别的地方情境衔接起来。因此,给予社区更多的治理空间是生活垃圾分类语境下政府对“单中心治理”模式转变的应有之义。
4.创新与激励:“互联网+精准监控”
便捷性一直是决定生活垃圾分类成败的关键性因素,而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便捷性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分类回收”模式不是简单地把互联网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拼凑起来,而是以互联网、物联网作为技术支撑,将传统不可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分拣-处置”过程纳入互联网、物联网的公开、透明运作逻辑之中,具有数据准确、信息透明、交投便捷、服务专业、线上和线下相结合、付费与激励相结合的特点,如图2。
2017年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在这一思路的启发下,将互联网与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融合起来,通过专业的垃圾分类回收APP对厨余垃圾分类进行积分奖励,对可回收物实现在线上门预约回收,并建立专业的信息监管平台,对辖区内的居民小区、餐饮企业、办公写字楼等产生垃圾的场所进行全面覆盖,实现从产生源头-运输过程-末端处理的跟踪与监控。数据显示,“通过半年的试点运行,崇文门外街道崇文门东、西两个试点社区垃圾分类取得了初步效果。两个社区日均产生垃圾总量2.5吨,日均厨余垃圾分出量达到0.6吨,厨余垃圾分出率达到20%以上,小区居民知晓率达到了90%以上,参与率达到55%,垃圾减量率达到25%以上”。
结语
《方案》拉开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序幕,尝试循序渐进、由点及面地解决“垃圾围城”。在肯定《方案》突破性进步的同时,也需认识到《方案》存在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对公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欲言又止和对“四个断裂”的忽视。“四个断裂”在某种程度上既可以说是旧有制度和政策的盲点,也可以说是旧有思路的产物。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提出,一方面是为了跳脱出惯性思维的怪圈,另一方面是为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差别地弥合“四个断裂”。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良好实现,除了实质化、具象化和可操作的体系内容配置外,还需要义务性质以外的其他方法的支持,例如绿色生活方式的培育、政府单中心治理逻辑的转变以及智慧社会背景下“互联网+精准监控”。
[作者冯林玉系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秦鹏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环境宪法的规范建构及其适用研究———基于比较法的视角”,“环境公共治理体系的展开路径研究———基于效率和程序的法治视角”。本文首发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