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处理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乱泼乱倒油水混合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服务许可单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和联单制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畜禽饲料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运输过程中有滴漏撒落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废弃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未正常运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